公司投票機制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公司投票機制的法律經濟學分析丁紹寬著的論文。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丁紹寬著
導師
顧功耘指導
學科專業
經濟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股份公司 公司法 股東 董事
館藏號
D912.29
館藏目錄
2010\D912.29\22

內容簡介

公司投票機制是公司法中最為重要的基本問題之一,公司投票機制應如何配置與完善,在各國公司法律制度體系中,都是一個不容迴避的根本問題。我國關於該問題的研究整體上不能令人滿意。本文主要以目前最具影響力的公司契約理論(即公司乃一系列明示或默示的契約聯結)為路徑,從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入手,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作為研究方法基礎,以經濟學的“效率”作為核心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來進行規範研究和實證研究,檢討公司法制,解讀公司法的投票制度,分析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思考理路。 第一章 梳理了法律經濟學的淵源、形成和晚近發展狀況,介紹了法律經濟學的學科性質、基本假設、價值目標,介紹了法律經濟學研究中所運用的基本理論、基本分析工具,並以公司契約理論為視角,分析了公司契約的屬性。從學科研究的性質來看,法律經濟學已明確將自己定位為一門“用經濟學闡述法律問題”的學科。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前提是理性選擇理論(經濟人理論),即每個人的行為選擇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為準尺的。在法律經濟學的規範研究中,其最大的特點就是確立和突出法律的經濟分析中的“效率”標準,既以效率為標準來研究在一定社會制度中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問題。法律經濟學最基本的理論是交易成本理論、科斯定理和波斯納定理。法律經濟學最基本和最核心的研究架構和分析工具是法律供求分析和法律成本收益分析。公司是契約的聯結,公司契約是關係契約、長期契約和不完全契約。 第二章 本章首先分析了法律經濟學分析方法的效率導向,與公司法的財富和效率最大化目標堪稱完美的契合。接著指出,提倡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立場,並不與公司經濟目標相牴觸,而恰恰是有助於公司長期利益的實現。最後論述了公司法的三個方面的價值,即充當公司的標準契約範本、提供公司契約的漏洞補充機制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非效率”目標。 第三章 股東表決權一般規則之法律經濟學分析。本章首先分析了股東表決權的理論基礎,並進一步回答了為什麼不是每個企業契約參與者都享有表決權?表決權為什麼要賦予股東而不是其他參與者?股東又為什麼要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接著分析了股東表決權的權重應保持“一股一票”還是應有所限制,並論述了發行無表決權股份和超級表決權股份的合理性。在第三節對委託代理投票權問題,本文分析了其存在的法律經濟學基礎,並指出委託書徵集不可以有償方式進行,不應允許設定不可撤銷的授權委託書且不得簽發未記載任何內容的空白委託書,因為以上行為均能夠加劇表決權與剩餘索取權不相匹配的情形,扭曲了表決權的本來意義。 第四章 股東表決權特殊規則之法律經濟學分析。第一節首先論述了累積投票制度,本文在分析了該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基礎後,批判了主張將其定為強制性規定的做法,認為應將其理解為賦權性規定,由股東在公司的初始章程中列明是否允許累積投票,如未列明,即不適用。接著第二節分析了股東大會有程式瑕疵之決議的效力,本文主張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由法官依靠假設交易模型的“個人化”版本來檢驗股東大會程式瑕疵的相關事項,決定是否撤銷。 第五章 董事表決權規則之法律經濟學分析。本章第一節首先分析了董事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和董事投票權,必須親自集中行使的法律經濟學原因。,在第二節中,深入探討了由董事會表決所印發的公司法中更為深遠的一個命題:即公司法規則中,究竟哪些應為任意性規範,哪些應為強制性規範?公司章程自治與公司法強制的界限應當如何厘定?通過從法律經濟學成本——效益觀點進行檢視,得出結論:整個公司法應是兩種規範的合體,既有任意性規範,也有強制性規範,二者之間應當具有適當的協調和平衡。而不同的公司法規則,其強制性與任意性屬性亦各不相同。一般而言,結構性與分配性規則宜為任意性規範,而信義義務規則為強制性規範。賦權性與補充性規則為任意性規則,其他規則為強制性規則。公司的初始章程與後續章程修改,在“選掉”公司法的正當性方面存在差別,相對於初始章程比較寬泛的自由度,通過後續的章程修改以“選掉”公司法的自由,應受到更多的限制。 第六章 在文章結語部分,再次簡要回顧了本文的主要觀點和文章創新之處,並略談了一點寫作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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