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勤人員
- 法規依據:《軍隊公勤人員聘用管理規定》
- 定義:部隊中擔任公勤崗位的人員
發展歷史,相關保障,
發展歷史
2006年以後,軍級以上單位的機關和非作戰部隊中由士官和義務兵承擔的炊事、駕駛等部分公勤崗位將聘用地方人員。
相關保障
軍隊將依法保護非現役公勤人員的合法權益,通過勞動契約規範勞動者的生活待遇。用人單位要同應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每期不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聘用的,應重新簽訂契約。契約累計期限滿6年的,由軍級單位人事勞動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大軍區級單位人事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契約累計期限滿8年的,由大軍區級單位人事勞動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總後勤部有關部門備案。軍隊將對非現役公勤人員實行嚴格管理,包括教育、培訓、考查、考核、獎懲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依法續聘或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