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勤人員

公勤人員

公勤人員是部隊中擔任公勤崗位的人員。隨著《軍隊公勤人員聘用管理規定》等相關配套檔案全面執行,2006年開始,軍級以上單位的機關和非作戰部隊中由士官義務兵承擔的炊事、駕駛等部分公勤崗位聘用地方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勤人員
  • 法規依據:《軍隊公勤人員聘用管理規定》
  • 定義:部隊中擔任公勤崗位的人員
發展歷史,相關保障,

發展歷史

2006年以前,軍級以上單位的機關和非作戰部隊中炊事、駕駛等部分公勤崗位由士官義務兵承擔。
2006年以後,軍級以上單位的機關和非作戰部隊中由士官和義務兵承擔的炊事、駕駛等部分公勤崗位將聘用地方人員。

相關保障

軍隊將依法保護非現役公勤人員的合法權益,通過勞動契約規範勞動者的生活待遇。用人單位要同應聘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每期不超過2年,期滿需繼續聘用的,應重新簽訂契約。契約累計期限滿6年的,由軍級單位人事勞動主管部門審批,並報大軍區級單位人事勞動管理部門備案;契約累計期限滿8年的,由大軍區級單位人事勞動主管部門審批,並報總後勤部有關部門備案。軍隊將對非現役公勤人員實行嚴格管理,包括教育、培訓、考查、考核、獎懲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依法續聘或者解除和終止勞動契約等。
非現役公勤人員的生活待遇主要包括工資、獎金、各種補助、補貼、福利、休假等,由用人單位與非現役公勤人員根據國家、軍隊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通過勞動契約約定。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駐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非現役公勤人員依法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有條件的單位應為非現役公勤人員提供住宿。此外,用人單位還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和本單位勞動契約制職工社會保險辦法,為非現役公勤人員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招聘農業戶口的公勤人員,按照當地政府農民契約工的社會保險辦法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