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法人是法國法律規定的在國家和地方團體之外,行使獨立性的行政職能,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行政機構。法國法律將一部分獨立性的行政職能從國家或地方團體的一般行政職能中分離出來,並成立一個專門的公共機構負責履行這類公務,負擔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當於英國的“公法人”。
公務員分類制度是以業務類公務員的職權結構為基礎,通過橫向的職位劃分和縱向的等級劃分建構而成的人事分類管理系統。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包含內容是:(1)職位分類,即根據職權的內容和性質將工作職位劃分為若干種類;(1)職位分等,即根據工作的難易程度、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的異同,將所有職位劃分為若干等級。這種橫向的職位劃分和縱向的等級劃分結合起來,構成一個具有相對穩定性的人事分類管理系統。世界各個國家的公務員分類制度大體包括職位分類制和品味分類制兩種方式,兩者並無實質上的優劣,取決於各個國家的政治文化傳統和公務員制度的基本運作規則。與上述分類制度相對應,是將公務員劃分為“政務類”公務員(政務官)和“業務類”公務員(事務官),這種分類方式將“業務類”公務員從政府系統中分解出來,以便使其管理活動實現相對獨立。公務員的職位分類或品位分類正是建立在“政務類”公務員和“業務類”公務員的分類基礎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