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是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21年9月18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8日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是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21年9月18日發布實施。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是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公務員錄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共中央組...
《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是為規範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考試錄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製定。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於2016年...
第三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受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除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
(一)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由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對該公務員違法...
第二十三條 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第二十四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
(三)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四)試用期內的公務員;(五)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因違紀違規,給予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且時限未滿的;(六)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因違紀違規,給予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的;(七)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
第十條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公務員法和本規定,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三)負責組織本轄區內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對違反規定的,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分別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不予)錄用、五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相應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單位(學校...
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考核中發現公務員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
第二十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級層次任職定級。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一級主辦以下職級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2019年3月27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審批辦法 (2020年3月3日)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2020年3月3日)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2016年8月19日)公務員錄用面試...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錄用計畫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用人機關名稱及其編制數、缺編數和擬錄用人數;(二)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資格條件;(三)招考對象、範圍和公告的具體方式;(四)考試內容及方法。第十四條 省級...
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1995年8月11日)公務員申訴案件辦案規則(1998年8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1997年5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2004年9月17日)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1991年11月22日)監...
(五)依法處理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第四十二條人事主管部門在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自覺接受民眾和有關機關的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要求、規定的資格條件、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違反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
《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是1997年9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檔案。檔案發布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6號)《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已經1997年9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1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
報考者在報名、考試、閱卷、體檢、考察等過程中,以及試用期間和任職定級後,查明有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現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迴避。第四十四條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二十四條 公職人員被開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到解除人事關係或者勞動關係處理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第二十五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