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是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 發布日期:2021年9月17日
  • 實施日期:2021年9月17日
辦法全文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嚴把公務員隊伍入口關,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公務員的考察工作。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考察堅持黨管幹部原則,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人崗相適、人事相宜。考察情況應當全面、客觀、真實、準確。考察情況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 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按照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以及相關單位應當配合考察工作,客觀、真實提供有關情況。
  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就考察人選政治素質、廉潔自律、道德品行等情況提出意見。
  第六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等確定考察人選。
  省級(含副省級)以上招錄機關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市(地)級以下招錄機關一般等額確定考察人選,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差額確定考察人選。差額考察人數與計畫錄用人數的比例一般不高於2:1。
  第七條 考察時,應當全面了解考察人選的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主要考察下列內容:
  (一)政治素質。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場、政治意識和政治表現等情況,重點考察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
  (二)道德品行。注重了解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忠誠老實、公道正派,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情況,關注學習、工作時間之外的表現情況。
  (三)能力素質。注重了解學習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組織協調能力以及履行招考職位職責需要的其他能力,加強對專業素養的考察,注意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情況。
  (四)心理素質。注重了解意志品質、內在動力、自我認知、情緒管理等情況,重點了解承受較大壓力、遇到困難挫折時的精神狀態和應對能力。
  (五)學習和工作表現。注重了解學習態度、學習成績、工作作風、工作實績等情況,以及在學習和工作中表現出的素質潛能、模範作用、責任心、服務意識、團結協作精神等。
  (六)遵紀守法。注重了解遵守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依法依規辦事等情況。
  (七)廉潔自律。注重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況。
  考察時,注意核實考察人選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是否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狀況,以及與招考職位的匹配度等情況。
  第八條 對於下列人員,除了考察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注意考察與之相應的有關情況:
  (一)對於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一般應當深入到項目組織單位和服務單位,了解在基層的工作表現和幹部民眾的認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況。
  (二)對於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一般應當到就讀的高校和服役部隊深入了解學習和服役期間的表現情況。
  (三)對於具有國(境)外學習或者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通過適當方式或者委託相關部門協助了解在國(境)外的學習、工作、社會交往等情況。
  (四)對於報考機要、國家安全等涉密職位的人員,一般應當考察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的有關情況。
  (五)對於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職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甄別、準確認定其基層工作經歷情況。
  第九條 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一)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
  (二)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三)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五)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七)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八)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第十條 對考察人選應當進行實地考察,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以函調、委託考察等形式代替。
  根據實際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考察工作可以適當前置。
  第十一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2人以上組成,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的人員和熟悉招考職位情況的人員共同組成。
  考察組應當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緻,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形成的考察材料負責。考察組成員與考察人選之間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親屬關係和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告並迴避。
  考察前,應當對考察組成員進行培訓,提供考察人選的有關情況,明確考察內容、考察程式、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等。
  第十二條 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同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溝通,確定考察的時間安排、步驟和有關要求等。
  (二)根據考察人選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考察公告。
  (三)採取個別談話、審核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民主測評、家訪、見習考察、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考察人選情況。
  (四)聽取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黨組織、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意見。
  (五)同考察人選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身體狀況、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印證相關評價意見,了解個人有關事項,核實有關情況。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注重定性與定量相結合,根據一貫表現,全面、客觀、公正地對考察人選作出評價,撰寫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組全體成員簽名,所附證明材料應當註明出處,並由相關證明人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考察工作應當在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一般不得超過90日;情況複雜的,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再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
  (一)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二)涉嫌違法犯罪且司法程式尚未終結的;
  (三)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四)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檔案(學籍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長考察期限的情形。
  到規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長期限)時,有關審查調查或者司法程式仍未終結的,一般應當終止錄用程式。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集體研究確定擬錄用人員。
  擬錄用結果應當及時通知考察人選。考察人選有異議的,應當及時覆核相關情況,並作出覆核結論。
  第十五條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要求時,是否遞補考察人選、具體遞補原則和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實行考察工作責任制。因失察失責造成不良後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組織實施機關、工作人員和考察人選以及考察人選所在單位(學校)相關人員等在考察工作中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考察工作接受監督。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等,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第十八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錄用考察,參照本辦法執行。
  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對有關招錄機關錄用考察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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