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試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層實習鍛鍊制度,切實提高新錄用公務員綜合素質,現將《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總結貫徹執行《試行辦法》的經驗和做法,執行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試行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上海市
  • 發布年份:2007
基本信息,檔案內容,

基本信息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人事局
關於印發《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
試用期考核試行辦法》的通知
滬人〔2007〕173號
各區、縣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辦、局幹部(人事)部門:
特此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檔案內容

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試行辦法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工作,完善基層實習鍛鍊制度,切實提高新錄用公務員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面向社會公開考試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組織管理
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是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的主管機關,負責政策制定、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成立由幹部(人事)部門、實習基地相關人員組成的考核小組,具體負責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原則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應當與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基層實習鍛鍊、崗位職責履行相結合,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德才兼備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內容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學六個方面。
第六條 考核方法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實行領導考核與民眾評議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七條 考核種類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時考核以季度為主進行階段考核,由實習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定期考核為試用期滿考核,由新錄用公務員所在單位幹部(人事)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
第八條 平時考核程式
平時考核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人如實填寫工作記錄;
(二)考核人查閱工作記錄,檢查其履職情況;
(三)對被考核人的綜合表現作出階段性評價;
(四)及時向用人單位和實習人員反饋考核情況。
第九條 定期考核程式
定期考核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被考核人填寫《上海市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表》(以下簡稱《考核表》);
(二)考核小組結合民眾評議,分別對被考核人試用期各個階段的表現進行評定,提出考核等次意見;
(三)用人單位對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進行審核,確定考核等次;
(四)以書面形式將考核結果通知被考核人;
(五)《考核表》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考核等次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十一條 合格等次標準
在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表現良好,能夠適應實習崗位的要求,較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具備擬任職位的素質和潛能,考核等次可定為合格。
第十二條 不合格等次標準
在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表現較差,不具備擬任職位的素質和潛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可定為不合格:
(一)難以適應實習崗位工作要求,基層實習鍛鍊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經同意不參加新錄用公務員初任培訓或經初任培訓考試不合格的;
(三)嚴重違反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道德敗壞、誠信缺失,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考核結果運用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職,由任免機關在30日內正式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十四條 覆核與申訴
被考核人對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單位幹部(人事)部門申請覆核,對於覆核結果不服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暫緩考核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暫緩考核,適當延長試用期:
(一)試用期內因病、事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以上的,應順延至期限滿一年後方可予以考核;
(二)試用期內正在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暫不參加試用期考核;
(三)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參照管理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機關、民眾團體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新錄用工作人員的試用期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實施計畫備案
各區縣、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計畫,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解釋許可權
本試行辦法由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上海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試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加強本市行政機關公務員試用期考核的實施意見》(滬人〔2001〕1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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