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旨在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2020年10月21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修訂,2020年10月28日發布,共十一章六十五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 發布機關: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0月2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江蘇省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2015年6月19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江蘇省公務員局制定
2020年10月21日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修訂 2020年10月28日發布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務員錄用工作,保證新錄用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
第三條 公務員錄用,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和幹部工作方針政策,突出政治標準,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
(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五)依法依規辦事。
第四條 錄用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全省公務員招錄工作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實行省市縣鄉“四級聯考”,錄用政策和考試內容應當體現分類分級管理要求。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六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編制錄用計畫;
(二)發布招考公告;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考試;
(五)體檢;
(六)考察;
(七)公示;
(八)審批與備案。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式進行調整。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列為特殊職位:
(一)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不宜公開招考的;
(二)需要專門測查有關專業技能水平的;
(三)專業人才緊缺難以形成有效競爭的;
(四)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錄用特殊職位公務員,可以簡化程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方法,具體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報考者報名和參加考試。有殘疾人參加考試時,根據需要予以協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規定》,制定全省公務員錄用相關制度規定;
(三)負責組織全省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
(四)指導和監督設區市以下各級機關公務員錄用工作;
(五)承辦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十條 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具體包括:
(一)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錄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本轄區內公務員招考簡章;
(三)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工作;
(四)承辦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的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五)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部分省級機關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工作。
第十一條 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招錄機關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負責本機關及直屬機構公務員錄用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公務員錄用有關專業性、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授權或者委託考試機構以及其他專業機構承擔。
第三章 錄用計畫與招考公告
第十四條 招錄機關根據隊伍建設需要和職位要求,按照最佳化結構、從嚴掌握、逐步補充的原則,擬定錄用計畫。錄用計畫包括:
(一)招錄機關名稱、編制數、現有人數和擬錄用計畫數;
(二)擬招考職位名稱、職位性質、招考人數及職位所需資格條件;
(三)是否增加專業能力測試及專業能力測試實施方案;
(四)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省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設區市級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縣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錄用計畫,由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的錄用計畫,由省級主管機關審核,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省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全省公務員招考工作實施方案。
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經授權組織本轄區內公務員錄用時,其實施方案和招考簡章須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依據招考工作實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或簡章,面向社會發布。招考公告或簡章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招錄機關、招考職位、名額;
(二)招考的範圍、對象、資格條件和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式;
(四)報名方式方法、時間和地點;
(五)考試科目、時間和地點;
(六)考試成績的計算方法;
(七)招考政策諮詢電話及有關信息發布網址;
(八)其他須知事項。
第四章 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十八條 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八)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二)、(七)項所列條件,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調整。
報考行政機關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複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等工作的職位,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不得設定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被設區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在不得報考處理期限內的;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迴避情形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第二十一條 報考者應當按照招考公告和簡章、職位規定的資格條件和要求進行報考,報考者填寫的報考信息和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資格審查貫穿錄用全過程。
第二十三條 招考職位有效報名人數與招考人數之比未達到開考比例的,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適當核減直至取消該職位的錄用計畫,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考 試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等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定,重點測查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考試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部署、統一組織、統一要求。
第二十五條 筆試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考試相關內容向社會公開發布。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確定。專業科目由招錄機關根據需要提出,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設定。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託相關考試機構承擔考試報名、考試試題命制、試卷管理、考試組織實施、筆試閱卷、考試秩序維護和安全管理等考務工作。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筆試結束後,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划定合格分數線並予以公告。招錄機關按照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發布的招考公告和簡章規定,在筆試成績合格的報考者中,根據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面試人選。
第二十八條 面試前,對面試人選進行報考資格複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定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和簡章規定的資格條件,對面試人選提交的報名申請材料的證件(證明)原件進行審查。報考者如提供影響錄用的虛假信息、材料,或者因其他問題導致資格複審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取消其面試資格。
報考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複審的,視為主動放棄面試資格。
因報考者資格複審不合格或者主動放棄等原因出現面試人選空缺,招錄機關在報考同職位的筆試成績合格人員中按照筆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面試人選,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對招錄機關提出的面試人員名單進行審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面試的時間、內容、方法和考區(點)設定等,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省直單位的面試工作,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面試工作,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部分省級機關直屬機構的面試工作由所在設區市統一安排。
第三十條 面試應當組成面試考官小組。面試考官小組由具有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組成。面試考官的管理辦法,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體 檢
第三十一條 面試結束後,招錄機關按照招考公告或簡章規定,根據報考者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並公布體檢人選。
第三十二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招錄機關協同實施。必要時,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也可以委託招錄機關或者下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承擔體檢工作的醫療機構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
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按照規定如實作出明確的體檢結論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第三十五條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復檢原則上應當另選醫療機構進行。
必要時,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重新體檢,重新體檢的醫療機構應當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六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報考者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執行。體能測評工作一般在面試前進行,參加體能測評人員比例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招錄機關根據職位需要,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對報考者有關心理素質進行測評,測評結果作為擇優確定擬錄用人員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八條 報考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的,視為主動放棄體檢(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資格。體檢(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不合格的,由招錄機關告知報考者。
第七章 考 察
第三十九條 招錄機關在體檢(體能測評、心理素質測評)合格人員中,根據招考公告和簡章規定,按照報考者的考試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
第四十條 考察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會同招錄機關實施。對報考政法機關的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政審。
第四十一條 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重點考察報考者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
第四十二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人選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職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並進一步核實考察人選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提供的報考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考察人選達不到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或者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第四十三條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採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嚴格審核人事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考察人選面談等方法,根據需要也可以進行延伸考察等,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做到全面、客觀、公正、準確,並據實寫出書面考察材料,提出考察意見。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學校)或者相關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並客觀、真實反映有關情況。
第四十四條 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查詢本轄區內各級機關考察人選的社會信用記錄,省級機關負責查詢本機關(含垂直管理機關)以及直屬機構考察人選的社會信用記錄。
對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考察人選,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第四十五條 考察對象對考察結果有異議時,考察工作的組織實施部門應當進行覆核,並做出覆核結論。
因報考者體檢、考察不合格或者主動放棄等出現職位缺額時,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遞補一次。
第八章 公示、審批與備案
第四十六條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七條 公示內容包括擬錄用機關名稱、職位,擬錄用人員姓名、性別、准考證號、畢業院校或者工作單位、各科成績、合成總成績、監督舉報電話以及省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錄用手續;對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第四十八條 省級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以下垂直管理機關、部分省級機關直屬機構擬錄用人員名單,經所在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級主管機關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設區市級以下機關的擬錄用人員名單,由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法院、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審批前需報省級主管機關審核同意。
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後因報考者放棄或者其他原因出現職位缺額時,不再遞補。
第九章 試 用
第四十九條 新錄用人員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的要求按時報到,並辦理有關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放棄,取消錄用。
第五十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招錄機關應當加強對新錄用公務員的培養教育。安排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根據需要安排專門業務培訓和在職培訓,使其儘快勝任錄用職位工作。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公務員培訓的有關規定參加機關組織的培訓。
第五十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後三十日內,應當對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試用期滿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次。
第五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任職定級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試用期滿未考核的,不得任職定級。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第五十四條 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
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五十五條 省級機關取消錄用的,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設區市以下機關取消錄用的,由設區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並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招錄機關應當在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係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新錄用公務員對取消錄用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覆核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取消錄用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錄用計畫的職位安排工作,試用期內一般不調整崗位,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第十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凡有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實行迴避。
第五十九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機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況分別予以通報批評、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暫停招錄等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位要求進行錄用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和程式錄用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出台、變更錄用政策,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錄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五)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第六十條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涉嫌違紀違法需要追究責任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一)泄露試題和其他考錄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錄用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報考者考試作弊的,組織、領導有組織作弊或者在有組織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因工作失職,影響錄用工作正常進行或者導致錄用工作重新進行的;
(五)從事或者參與面向社會的錄用考試相關培訓活動和出版輔導教材的;
(六)違反錄用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一條 報考者有違反報考規則和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或者考試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採取糾正、批評教育、答卷不予評閱、當科考試成績為零分、終止錄用程式等方式進行現場處置或者事後處置。
報考者有隱瞞真實信息、弄虛作假、考試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等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由設區市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考試成績無效、取消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五年內限制報考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身限制報考的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公務員錄用工作接受監督。報考者可以向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提出意見建議;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進行信訪、申訴、控告或者檢舉;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主管部門、招錄機關、考試機構和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處理。
從事錄用工作的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江蘇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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