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客體

公共政策客體是指公共政策所發生作用的對象,包括公共政策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和所要對其產生作用和影響的社會成員,即事和人兩個方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政策客體
  • 組成部分: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
  • 含義:指公共政策所發生作用的對象
  • 類型:主體與客體的統一
構成,類型,

構成

公共政策客體包括兩個方面:物的方面與人的方面。制定與執行政策就是要改變政策客體系統的現有狀態,或是將政策客體的現有狀態向人們期望的符合社會發展目標的理想狀態轉變。政策客體系統的這一變化,從外因的角度看,是政策主體對政策客體作用的結果。如果從內因的角度來看,政策客體的變化,是政策主體的作用改變了政策客體系統內部物的方面和人的方面的關係的結果。因此,政策主體對政策客體作用的目的在於調整和解決政策客體內部人的方面和物的方面的關係。
公共政策客體:物的方面
公共政策客體的物的方面主要指政策客體系統中具有實體屬性的因素。這種政策客體的物的方面可以依照政策客體系統的不同層面來考察。
第一個層面是政策制定與實施所要改變的與期望狀態不相符合的現實狀態。在這一層面上,政策客體物的方面是指與這種狀態有關的自然地理條件和生態環境條件,包括由社會提供的和個人、企業構建的保障社會生產、生活的各種設施,政府、法律等機構的物質附屬設施,等等。
第二個層面是政策所要直接作用的政策標的物。這是範圍要小得多的實體性因素。它主要是指與政策所要調節的、妨礙著特定公眾群體的利益實現的某些物質條件。比如,與政策標的群體的生產、生活相關的交通、居住、供水、能源、教育、衛生、安全、環境等設施的數量、結構和分布狀況。政府之所以要制定和實施某些公共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對這些直接影響特定公眾群體的生產、生活的物質設施進行調整,以協調和平衡這部分公眾的利益。
第三個層面是政策在制定和執行中所要運用的實體性因素。政府制定和執行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要支出必要的成本,它表現為政府提取和配置的物力和財力。這些也是公共政策運行中,政策主體需要加以控制和運用的物的方面。
公共政策客體:人的方面
公共政策客體中人的方面的因素構成了政策的目標群體。它是公共政策直接作用與影響的公眾群體。政策目標群體系統中既存在具有相同利益的個人組合的統計群體,它不是一種實體性存在,只具有統計上的意義;也存在由於利益相同而產生出來的相互聯繫的臨時性團體,這是一種實體性群體;另外還有組織嚴密的利益集團。
在對公共政策的目標群體進行分析時,主要是考察這種群體的規模即人數在人口中的比例;群體本身的組織程度;群體結構的穩定程度;對實施中的政策的支持與滿意程度。
政策目標群體中的統計群體凝聚力不強,處於分散狀態。政策目標群體中的臨時性團體雖有一定的組織性,但不穩定。只有政策目標群體中的利益集團組織性最高,對政策運行產生的制約能力也最強。
政策目標群體系統中的成員對政策的態度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目標群體中的成員傾向於接受政策,另一種情況是目標群體中的成員對政策不滿,抵制政策。對於具體政策來說,政策目標群體系統中對政策滿意、接受與不滿意、不接受的比例是不同的。
政策目標群體中的某些成員之所以選擇接受政策,從政策的角度來說,是政策本身比較科學、合理、合法,從政策客體的角度來看,主要原因是:政治社會化的影響,政策宣傳的影響,成本利益的衡量,對可能導致的懲罰的規避,顧全大局的考慮。
政策目標群體中部分成員之所以對政策不滿意、不接受,從政策的角度來考察,可能是政策本身不科學、不合理、不合法;從政策客體的角度來衡量,主要原因有:部分政策目標群體成員對政策目標不了解,輿論、傳媒對政策的目標作了不完整的報導甚至誤導,政策目標的確與一部分公眾的價值、利益相矛盾。

類型

任何公共政策都是主體與客體的統一。公共政策客體是指公共政策發揮作用時所指向的對象。公共政策客體由社會公眾圍繞利益關係相互作用所形成的某種與i應有"和"規範"不相一致的狀態子系統,它是一個立體結構,包括了政策所要改變的狀態、政策直接作用的人與事、政策所要調節的公眾利益三個層面的內容。
公共政策客體的第一個層面是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所要改變的狀態,這種政策客體就是作為政策問題的社會公共問題。並不是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是公共政策客體,只有那些列入政府議事日程、涉及到社會上相當多人的利益的社會問題才是公共政策客體。在制定與實施政策時,主體應對已決定製定與實施的政策的作用範圍或領域中的現有狀態與應有狀態有真切的了解。應當依據社會指標體系,以量化的形式確定應有的狀態,即政策實施後的理想目標狀態;同時,還要對現有狀態加以具體化,力求從量上把握社會公共政策問題。主體下一步要做的是將應有狀態與現有狀態加以對照,找出狀態缺口,從而決定政策直接指向的對象。
公共政策客體的第二個層面是公共政策執行中所要直接作用的對象,這種政策客體主要是處在社會不同層次、不同範圍內的應由具體政策來規範、制約的社會成員與社會事件。人們一般將政策所要規範、制約的社會成員稱為政策的標的群體或目標團體;將政策所要直接作用的社會事件或社會現象稱為政策的標的物。
由於不同層次的政策發生作用的範圍不同,因而它所要影響、調節、控制的社會成員及其行為的範圍,它所要作用的社會事件與現象的範圍也不同。一個國家政府制定和推行的總政策和基本政策,其客體幾乎是社會全體成員和所有社會事件與現象。某些政府部門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規的客體可能只是某一階層、某一部門或某一區域的公眾和在這些範圍和層面上出現的事件和現象。
公共政策客體的第三個層面是公共政策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即人們之間的利益矛盾。政策所要調整和規範的是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個人與群體由於在社會生產和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社會分工的不同,因而必定會產生出不同層次、不同性質的利益要求。這些不同的利益要求經過相互影響、交流、碰撞、摩擦,就會產生現實的利益矛盾,這種利益矛盾可能發生在個人與個人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個人與群體之間,還可能發生在這部分群體與那部分群體之間,甚至可能發生在政府與公眾之間。
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對種種客觀存在於公眾中的利益矛盾加以協調和處理。這種協調就是要讓在社會發展中作出最大貢獻的成員與群體獲得最大的利益;讓在社會發展中作出平均貢獻的成員與群體獲得平均水平的利益;讓在社會變革中失尖利益的成員與群體得到一定的利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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