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機治理法制是指人們為了應對危機、戰勝危機而制定的各種法律制度所形成的法律制度體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共危機治理法制
- 類型:法律制度體系
- 目的:為了應對危機、戰勝危機
- 隸屬:法律
公共危機治理機制的內涵,公共危機治理法制的特點,
公共危機治理機制的內涵
公共危機治理法製作為一個非技術因素,是災害性公共危機治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以法律的手段進行的災害性公共危機治理工作。就目前情況來看,政府能否在非常態情況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濫用權力,並能有效保護公眾的基本權利,這是對一個政府能力和法治水平的重要考驗。
在現代法治國家,為防止突發公共危機事件的巨大衝擊力導致整個國家生活與社會秩序的全面失控,需要運用行政緊急權力來實施應急法律規範,調整危機情況下的國家權力之間、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公民權利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以有效控制和消除危機,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和法律秩序,維護和平衡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
公共危機治理法制的特點
1.權力優先性
主要是指在非常規狀態下,與立法、司法等其他國家權力相比,與法定的公民權利相比,行政緊急權力具有某種優先性和更大的權威性。例如可以限制或暫停某些憲法或法定公民權利的行使。
2.緊急處置性
指在非常規狀態下,即便沒有針對某種特殊情況的具體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也可進行緊急處置,以防止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受到更大損失;
3.程式特殊性
這是指在非常規狀態下,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過程中遵循一些特殊的(要求更高或更低的)行為程式。例如可通過簡易程式緊急出台某些政令和措施,或者對某些政令和措施的出台設定更高的事中或事後審查門檻;
4.社會配合性
災害性公共危機治理這是指在非常規狀態下,有關組織和個人有義務配合行政緊急權力的行使,並提供各種必要幫助;
5.救濟有限性
指在非常規狀態下依法行使行政緊急權力造成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害後,如果損害是普遍而巨大的,政府可只提供有限的救濟,如適當補償(但不得違背公平負擔的原則)。具有這些特點的應急法制,不言而喻也具有對公民權利造成嚴重傷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