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方式
1、有價證券按當時的
可變現淨值確定(見“可變現淨值”);
2、
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按將來可望收取的數額,以當時的實際利率折現的價值,減去估計的壞賬損失及催收成本確定;
3、完工產品和商品存貨,按估計售價減去變現費用和合理的利潤後的餘額確定;
4、在產品存貨,按估計的完工後產品售價減去至完工時尚需發生的成本、變現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後的餘額確定;
6、
固定資產應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對尚可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同類生產能力的固定資產的現行重置成本計價,除非預計將來使用這些資產會對購買企業產生較低的價值;對於將要出售,或持有一段時間(但未使用)後再出售的固定資產,可按可變現淨值計價;對於暫使用一段時間、然後出售的固定資產,在確認將來使用期的折舊後,按可變現淨值計價;
7、對專利權、商標權、租賃權、土地使用權等
可辨認無形資產按評估價值計價,
商譽按購買企業的投資成本與所確認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
8、
其他資產,如自然資源、不能上市交易的長期投資按評估價值確定;
9、
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長期借款等負債,按未來需支付數額採用當時利率折現所得的金額確定;
10、或有事項和約定義務,如不利的租賃協定所引起的付款、契約對企業的約束以及行將發生的固定資產清理費用等,都應加以充分的估計,並按預計支付的數額以當時的實際利率折現的
現值計價。
只要某項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是被並企業的,都需對其確定公允價值,如企業的研究
開發成本、行動計畫成本、開發某配方成本等等。
11、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
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於確定其公允價值。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於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正常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12、不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確定
金融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正常交易中可能採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並自願交易的各方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資產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判斷方式
屬於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視為能夠可靠計量:
1.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同類或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以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
3.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交易市場,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要求採用該估值技術確定的公允價值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或者在公允價值估計數變動區間內,各種用於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機率能夠合理確定。
來源
從理論上說公允價值的來源應該是兩種:市價和未來
現金流量貼現。後者表面上看有普遍的適用範圍,但是實際上要求詳細的
現金流量預測、終值的預計和合理的風險調整後的
折現率,而這些數據的輸入牽涉主觀判斷,其微小的變化對於所推導的公允價值具有很高的敏感性。為了規避這些現實操作中的技術性風險,根據公允價值信息的獲取條件,將其來源分為
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價值評估模型和交易對手提供等三種,而現時中常用的
現金流量貼現法應該慎用。 一、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 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具有眾多的市場參與者,並通過市場機制,根據
有效市場假設,它能夠忠實表達金融商品的公允價值。同時,公開報價也具有容易觀察獲得、具有可驗證性等特點,所以,如果存在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就必須將它作為公允價值的基礎。
獲取
根據
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於已持有資產或將發行負債,適當的市場報價應該是當時買方的出價;對於將購入的資產或已發行的負債,適當的市場報價應該是當時賣方的要價。當金融資產和
金融負債的部位相當而有相互抵消的市場可能時,可以用市場中間價作為抵消部位公允價值的基礎。
對單項的金融工具使用市場中間價是不適當的,因為這會導致企業進行
盈餘管理(確認利得或損失,即買入或賣出價與市場中間價的差額)。
考量
公允價值計量假設資產或負債的交易發生在
主要市場或最有利市場。主要市場是指對資產或負債而言有最大交易量或最高水平活躍程度的市場;最有利市場是指,考慮了
交易成本後,能夠實現不存在活躍市場時,可以採用價值評估模型確定公允價值,即通過價值評估技術和資料輸入,取得符合實際的公允價值估計。如果被計量的金融商品有市場參與者經常使用的價值評估技術,而且能夠證明該技術能夠提供可靠的估計價值,這種評估技術就應該被使用。使用價值評估模型應該具備以下的前提:(1)以可以觀察的交易價格作為評估模型的資料輸入;(2)資料輸入合理代表市場期待和金融商品所隱含的
風險報酬因素。
確定條件
採用評估模型確定公允價值的條件
IAS39使用指南提出了採用評估模型確定公允價值的條件:
(1)使用該方法的目的是建立計量日的可能交易價格,該價格為一般商業考慮下的正常交易價格;
(2)價值評估方法儘量加入市場參與者在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因素;
(3)儘量定期使用可觀察的同一商品現時市場價格或可觀察市場信息,測試並校正該評價方法的有效性。除了考慮這三個條件外,還應該考慮資料輸入的使用、可觀察的市場信息和其他可能影響金融商品公允價值的不可觀察因素。例如,債券商品評估的可觀察的市場信息,即計量日的市場
基準利率,可採用銀行間的
同業拆借利率,不可觀察因素為
信用風險貼水等。評估結果最好使用實際交易價格進行校正,同時調整信用風險貼水,以便評估模型在開始時就能夠產生“交易價格”。
三個條件確定合理的公允價值
(1)信息公開,雙方對於交易對象所了解的信息是對稱的;
(2)雙方自願,若沒有相反的證據表明所進行的交易是不公正的或處於非自願的,市場交易價格即為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
(3)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公平交易。
公允價值既可以是基於事實性交易的真實市價,也可以是基於假設性交易的虛擬價格。
意義與影響
公允價值在被合併企業中的意義
1、作為被並企業的可接受的底價,形成確定產權交易雙方成交價的基礎;
2、淨資產公允價值與淨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即為被並企業淨資產的升值或貶值部分;購買企業投資成本與被並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為商譽或
負商譽(見“商譽和負商譽”);在完全權益法下對上述差額必須在資產受益期內予以攤銷,故公允價值是確定商譽價值的重要依據之一(見“權益法”)。雖然在
權益結合法下按
賬面價值入賬,但公允價值對其仍有特殊意義,即公允價值仍然作為確定換取淨資產應付的股份數的依據,以使交易更加合理。
實施公允價值模式對相關產業的影響
計量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規範的投資性房地產,是指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企業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建築物、已出租或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等。該準則為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提供了成本模式與公允價值模式兩種可選擇的計量模式。在成本模式下,投資性房地產比照固定資產和
無形資產準則計提折舊或攤銷,並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計提相應的
減值準備;在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企業可以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減值或土地使用權攤銷價值直接反映在
公允價值變動中,並通過"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而不再單獨計提。受此影響,在房地產價格處於持續上漲的背景下,擁有用於出租的建築物或持有待升值的土地使用權的商業、房地產類企業,會受到利好的影響。但是,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擁有的待出售房屋建築物,是作為企業的
存貨核算的,其計價基礎仍採用成本模式,並不受公允價值升值的影響。該類企業即使為了適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而將其持有的房屋建築物改售為租,在準則實施的第一年,其公允價值超過
賬面成本的部分也只能調整期初的股東權益,而不會影響當年的利潤。所以,預計2007年房地產行業會因
新會計準則的變化而出現大面積業績上升的說法,是沒有理論依據的。當然,如果2007年期間或之後,房地產行情仍保持大牛市的話,因新會計準則給該行業帶來的利好還會逐漸顯露出來。
金融工具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例如企業為充分利用閒置資金、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再如,企業不作為有效
套期工具的
衍生工具,如遠期契約、期貨契約、互換和期權等。此外,企業可以基於風險管理需要或為消除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
會計確認和計量方面存在不一致情況等,直接指定某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這些被列為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工具,其報告價值即為市場價值,且其變動直接
計入當期損益。這也意味著,如果企業能夠較好地把握市場行情和動向,其業績即會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增加而提升;相反,如果企業的投資策略與市場行情相左,其當期利潤就會因此受損。所以,
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可以被認為是一把"雙刃劍",與老準則採用"只報憂不報喜",從而使金融工具報告價值經常被低估的孰低法有很大不同。
其他業務
據不完全統計,在新會計準則體系中,已頒布的38個具體準則中至少有17個不同程度地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屬性,對企業影響較大的事項除前文分析過的兩項外,還有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債務重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
企業合併等交易或事項。新
會計準則之所以對這些交易或事項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主要是出於
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例如,對於企業間具有商業實質的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換出和換入的資產,實質上是確認企業非貨幣性資產的"售出"與"購入","售出"資產的公允價與賬面價之差即為企業實現的收益。而同類業務在老會計準則下只能按賬面成本計價,不能將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異確認為企業損益;類似地,如果企業在債務重組中用以清償債務的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價值,則高出的部分連同獲得的債務豁免,可以增加當期利潤;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併中,購買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體現在企業當期損益中。這些交易事項中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採用,克服了因採用成本計價模式而對
企業資產價值的低估的缺陷,從而可以更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及經營業績。
採用價值評估模型確定金融商品的公允價值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謹慎使用價值評估模型,對於所使用的模型應該了解其理論假設、內在限制以及常被使用在哪些方面,特別是常被使用於哪些市場中的哪些金融產品等;
(2)使用者應該具備金融商品知識,了解各種金融商品的特點、市場慣例以及利率、
匯率等經濟量的變動對其價格或現金流量的影響;
(3)注意模型使用的合理性,風險管理和其他控制管理部門人員應該注意模型的評估結果與市場是否一致,模型是否陳舊或已經更新,是否有其他市場信息可以用於調整模型等。
評估事項
即使是資料輸入的微小變化,也會導致評估結果相當程度的差異。與金融商品公允價值相關的評估資料包括利率、價格波動性、
信用風險以及其他有重要影響的資料。由於通常在無法取得公開報價的情況下採用價值評估方法,應該儘可能利用可以使用的市場信息。
下表描述了常用的資料輸入及其來源:
資料輸入
| 信息來源或估計方法
|
基準利率
| |
信用風險
| 來自有交易的不同信用金融商品的可觀察市場價格, 或者不同 信用評級的借款人的可觀察利率。 |
外匯利率
| 通常有活躍市場和每日公開報價
|
| 通常有可觀察市場價格
|
價格波動率
| 由歷史市場信息合理估計,或者使用隱含於當前 市場價格的波動率
|
權益商品價格
| 有交易的權益商品價格可以在某些市場觀察到, 無交易的可以用貼現法估計當時價格
|
具體分析衍生性商品的相關資料 合理定位其公允價值
有些衍生性商品或證券在市場上很少
集中交易,在實務上往往採用交易對手所提供的資料作為公允價值入帳的依據。雖然價格資料是由交易對手提供,管理層仍然要對
財務報表上金融商品的公允價值計量結果負責。有時交易對手在提供其公允價值時採用的估計考慮其自身的目的,從而失去
商品價值的公允性。因此在使用交易對手提供的價格資料時,應設定程式以驗證其公允適當性,包括評價其方法是否適當,重大假設是否合理以及基本資料的時效可靠性。
除了以上的驗證程式外,還應該了解對手提供價格時的
市場環境,判斷其所提供的價格是否符合公允價值的定義。判斷方法包括:徵詢若干家有往來的銀行報價,與事前同意交易條件的價格進行比較;在銀行等報價無法取得的情況下,價格資料可能僅由市場或第三者基於自有或內部開發的評價模型所提供,此時仍然應該判斷所採用的評價模型和現金流量的預測輸入是否合理,因為評價模型和所輸入的參數往往涉及相當程度的專業判斷和評價技術、影響
公平價值的市場因素、對預期市場的推測等。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考慮使用外部專家進行判斷,例如使用專家的評估模型重新計算公允價值,以獨立驗證對手提供價格的公允性等。另外,也可以與後續發生的交易進行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