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

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

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以下簡稱“華人總商會”)。英文名稱:GLOBAL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GCGCOC)。

華人總商會是由世界華人、華商等傑出代表聯合自願組成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警務處登記註冊的非政府非營利社團。

華人總商會宗旨:團結和聯合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僑、華裔、華商,促進祖國與其居住國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關心和支持貧困兒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慈善公益事業。

香港總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25號港威大廈2座17樓

廣東省代表處: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強路9號保利克洛維1期中盈大廈27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
  • 外文名:GLOBAL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
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章程
: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以下簡稱“華人總商會”)。英文名稱:GLOBAL CHINESE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GCGCOC)。
第二條:華人總商會是由世界華人、華商等傑出代表聯合自願組成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警務處登記註冊的非政府非營利社團。
第三條:華人總商會宗旨:團結和聯合世界各地的華人、華僑、華裔、華商,促進祖國與其居住國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合作;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關心和支持貧困兒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慈善公益事業。
第四條:會徽、會旗:
1、會徽:是華人總商會的標誌。會徽的設計含義是"中心是藍色地球,藍色部分的代表海洋,綠色部分是代表陸地也代表環保,雙龍戲珠寓意為吉祥如意,象徵華人是龍的傳人,外圈以黃顏色代表華人是炎黃子孫,會徽象徵著全球各地華人、華商團結一致資源共亨,共同發展的意願。
2、會旗:華人總商會的會旗的主色調為紅色,上有會徽圖案,體現全球華人旗幟鮮明,熱愛祖國,奮發向上。
3、會徽、會旗的使用範圍:包括製作會旗、會員胸章、會員證、會員委任狀、會員名片等相關辦公用品;會旗用於總部及各分會、各代表處及各團體會員等辦公場所、大會會場、和其他開展活動的地方可以懸掛。
4、華人總商會的會徽、會旗用品由總部秘書處負責統一製作,任何分會、代表處、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不得擅自製作。
第五條:法律依據:華人總商會在世界各地成立的各級行政辦事機構,必須依據當地法律法規進行登記備案方可開展各種活動會議,如果本章程的條文與當地的法律法規有相牴觸,應以當地法律法規為準。
第六條:華人總商會職能:
1、為會員收集、整理、傳送商業信息;
2、專業地為會員提供跨行業、一站式、個性化的企業顧問服務;
3、積極推動會員企業之間的商貿交流合作;
4、為會員提供不定期會刊,及時報導會員成功事跡,為會員提供成功典範;
5、不定期組織開展會員間的各種商務聯誼活動,增進全球會員之間的聯繫,實現資源互補、共亨、多贏的局面,增進全球會員企業之間的相互了解,促進全球會員企業各項業務發展;
6、不定期組織全球會員企業之間的各種研討活動,探討企業建設與發展的理論性、政策性問題,推廣現代企業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解決全球會員企業發展中的實際問題,推動全球會員企業管理體系的完善和發展,以適應全球經濟發展的需求。
7、舉辦適應會員所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觀摩考察商務活動等。
8、協助會員在各地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組織各種產品展銷展覽活動。
第二章本會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的產生、罷免、權責
第七條:華人總商會的組織架構:
1、會員代表大會: 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
2、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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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常務理事、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組成;
4、秘書處:由秘書長、常務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外聯人員組成;
5、管理層: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八條:華人總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華人總商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華人總商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華人總商會終止事宜。 第九條:會員大會約定: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構,其決議直接影響會員、本會,所以,應該以到會代表三分之二表決通過為合法性。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報常務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理事
本章程規定理事為會員代表,代表會員在理事會進行表決。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產生: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經會員大會到會代表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向代表大會負責。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本會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監事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決定會員入會或除名;
5、決定華人總商會名下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與註銷;
6、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表決重要事項;
7、理事會選舉領導班子成立常務理事會;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主席或執行主席(特殊情況下指定的副主席)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主席或執行主席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本會的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為當然常務理事。其他常務理事成員由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推薦,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組成與任免:
華人總商會章程規定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常務理事、監事長、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組成,或由主席提名,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任免。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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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執行理事會決議;
2、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賦予的職權;
3、提交增免理事建議名單,並提請會員大會審議;
4、對本會的日常工作進行規劃與檢查。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審批秘書處的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日常事務;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的有效性:
常務理事會可以根據本會的需要不定時召開,但會議記錄或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秘書處的職責:
1、秘書處是華人總商會的全日制工作核心,由華人總商會對工作人員支付全薪或工作補貼;
2、根據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工作任務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3、向常務理事、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4、收交、管理和使用會費;
5、負責向常務理事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6、完成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7、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8、秘書處設立各個行政及營運部門。
第二十二條:主要負責人任期
全球華人聯合總商會
華人總商會設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執行主席、副主席、理事、監事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堅持和積極地服務全球會員為宗旨;
2、具有一定社會地位,在行業內或本會裡有較大影響;
3、具有較強的領導能力、協調能力、業務能力、公關能力;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6、對本會有較大的直接或間接的經濟貢獻或支持。
第二十四條:本會領導人任免:
本會主席、執行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監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名,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任免。
第二十五條:法定代表人:
本會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執行主席或常務副主席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永久名譽會員委任:
名譽主席、名譽副主席、榮譽主席、顧問,由常務理事三人以上提名,經本會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任命為永久會員,並由主席授予相應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七條:永久會員權責:
會員大會上不享有投票權,亦不符參選理事會理事的資格。若該名譽會員於被推薦為名譽會員前已為華人總商會之會員,則仍享受選舉與被選舉權。名譽會員對本會有監督權和建議權,可以利用自身的影響力繼續推動本會的發展。主席離任後自動成為本會的名譽主席。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檔;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執行主席、副主席、監事長、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6、代表本會參加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執行主席行使職權範圍:
執行本會主席下達任務和日常工作;在主席特殊原因而不能主持職權時、或主席授權執行主席代為主持日常工作時,由執行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第三十條:華人總商會設有常務副主席/副主席職位,負責下列事宜:
1、發展會員,推動本會的發展;
2、輔佐主席和執行主席協調辦理各項事務;
3、為華人總商會會員出謀劃策,提供更完善的服務;
4、協辦大型或特殊重要之活動;
第三十一條:監事長權責:
1、出席常務理事會議;
2、監督華人總商會及其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華人總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3、對會員違反華人總商會章程、損壞華人總商會榮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4、監督華人總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5、對華人總商會的財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6、協調華人總商會會員實行維權。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權責:
1、對華人總商會秘書處實行有效的管理,保證華人總商會辦事機構正常運作,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服從、執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指示和管理。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任免;
4、執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全、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僱;
5、公關宣傳及各項聯繫;協調華人總商會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
6、安排華人總商會所有的會務,保證會議順利召開;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章
第三十三條:會員類別:
華人總商會總部會員分為理事、常務理事、副主席、常務副主席、執行主席、主席、名譽主席、榮譽主席、顧問;分會分為個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
第三十四條:會員
會員指的是企業股東、董事、經理或在行業內具備專業技能、技術的專業型高端人才以個人身份加入華人總商會;
第三十五條:團體會員:
任何合法註冊成立並願為促進全球華人企業發展為目標的團體,可申請成為團體會員。華人總商會不介入干預入會團體的內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條:普通會員 普通會員指的是理事級別以下的會員(不含理事級別)。任何人士/團體均可以先申請成為普通會員。
第三十七條: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指的是理事級別及以上的會員(包含理事級別)。高級會員按章程規定承擔權責。
第三十八條:普通會員申請加入華人總商會的必備條件:
1、凡認同擁護華人總商會章程之人士;
2、申請者必須是企業的股東、董事或經理或在行業內具備專業技能、技術的專業型高端人才;
3、必須是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規定的具備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4、必須擁護華人總商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
5、由會員推薦介紹;
第三十九條: 團體會員申請加入華人總商會的必備條件:
1、凡擁護華人總商會章程之團體;
2、申請者必須是企業單位,並得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及決議;
3、企業必須在申請地區經有關部門正規註冊;
4、必須擁護華人總商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
5、由授權會員(單位)推薦介紹;
第四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普通會員由各地秘書處推薦,副秘書長以上核准;
3、高級會員按章程規定辦理;
4、團體會員須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
5、繳交會費;
6、任何會員獲得批准後,獲發本會會員證、會員號、網路操作密碼;
7、享受華人總商會之共同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一條:榮譽會員:
凡會員對華人總商會作出卓越貢獻,經華人總商會三位以上常務理事推薦並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按章程規定,成為榮譽會員。免繳付會費,華人總商會可接受榮譽會員的捐贈。
第四十二條:會員權利和義務:
1、遵守華人總商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2、在華人總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享受華人總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參加華人總商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4、勇於完成華人總商會委託的工作;
5、對華人總商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6、積極向華人總商會提供所需要的企業信息;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8、按時交納會費;
9、維護華人總商會的聲譽;
10、高級會員將享有華人總商會提供的優質服務。
第四十三條: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華人總商會,並交回會員證,離會將不退還已交會費。
第四十四條:被終止會籍:
會員入會後,凡不履行會員義務者,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對華人總商會造成負面影響者,予以除名。個別情節特別嚴重者,華人總商會將通過法律途徑交由當地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章經費、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華人總商會經費來源:會員繳交之入會費和年會費;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利息以及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 第四十六條:按照社團管理機構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交納會費的數額根據會員在華人總商會中的不同職務實行級差會費制度。
第四十七條:除榮譽會員、顧問外,所有會員有責任按時繳交會費。
會費每屆繳交一次。已繳會費,恕不退還。如果一次性繳交三屆會費,可成為華人總商會永久會員。
第四十八條:華人總商會的收入或資產必須用於華人總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華人總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華人總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華人總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華人總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於會員大會上,匯報年度財務收支情況並請全體會員審核通過。
第五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對華人總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華人總商會章程由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並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和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五十五條:華人總商會的終止活動,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六條:若華人總商會終止活動清盤後有剩餘資產,將捐贈予與華人總商會有過合作的慈善團體。
第五十七條:華人總商會各項收支帳目,每三個月提理事會確認,並呈報會員年會審議通過。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華人總商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華人總商會及各地代表處、分會將聘任常年法律顧問
處理在華人總商會名下的各種涉及法律問題的工作。
第六十條:華人總商會及各地代表處、分會將委託當地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帳目審計工作。
第六十一條:華人總商會章程於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日由華人總商會理事會通過。
第六十二條:華人總商會章程的解釋權屬華人總商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華人總商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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