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根據中央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報帶有“全國”或“中國”字頭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命名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規範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
- 根據: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的有關精神
- 命名工作: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式,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工作管理,根據中央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報帶有“全國”或“中國”字頭經濟林、花木之鄉命名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命名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單位的條件:
(一)產品資源豐富,有一定生產規模。有符合地域特點的名優主導產品,或特色主導產品明確,在全國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產品品質優良、符合無公害要求。產量和質量達到國家有關行業標準,產品市場占有率高。
(三)連續三年以上綜合經濟效益顯著。產業化程度高,推薦產品經濟效益好,是當地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對推動當地經濟發展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四)堅持標準化生產管理。有嚴格的科學管理制度,社會化信息服務組織健全,管理規範。
(五)技術力量強,科技含量高。有一支較強的科技隊伍,新技術新成果轉化率高,對周邊地區民眾有很強的科技示範帶動作用。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式
第五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推薦表。
(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簡介(包括自然條件、社會、經濟狀況;主導產品的建設範圍、地點、規模、品質、產量;加工、貯藏保鮮、銷售、出口情況;經濟效益分析;主要技術措施及今後發展規劃構想)。
(三)有關生產經營管理及主導品種生長狀況、規模的聲像資料,產品特性檢測結果及獲獎證書的複印件。
(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推薦上報檔案。
第六條
申報程式:
(一)由申報單位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材料,並徵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經地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評審省級林業部門的申報材料,實地考察申報單位,並召開專家審定會予以最終審定。考察審定通過的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命名,授牌發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申報命名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申報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嚴格把關,確保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命名稱號。
第九條
經濟林和花木之鄉稱號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被命名單位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嚴重又不及時糾正,不符合命名標準的單位將取消命名稱號。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經濟林、花木之鄉推薦命名工作予以監督管理。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用各種名義開展帶有“中國”或“全國”字頭經濟林、花木之鄉的命名,嚴禁以各種名義亂評比、亂收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命名的單位,通報取消命名稱號並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