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國經濟林、花卉產業發展,建立和完善經濟林、花卉科技推廣體系,全面提高我國經濟林、花卉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規範命名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申報以“全國”或“中國”命名的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命名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每兩年組織一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加強我國經濟林、花卉產業發展
  • 提高:經濟林、花卉產品質量和競爭力
  • 管理: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一章 總則
內容略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基地的條件:
(一)有一定的生產規模,有1-2個有地方特色的主導產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名列前茅,在全國有較高的知名度。
(二)基地建設布局科學合理,有較為先進和完善的配套設施,集約化經營程度高。
(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有科學的經營管理制度,實行標準化生產經營管理。
(四)主導產品產量、質量達到國家行業標準,並高於其它地區同類產品水平,在引進、選育新品種方面有新的突破。
(五)產品市場占有率高,經濟效益好,對當地農民增收、經濟發展有較大的推動作用。
(六)有較強的科技隊伍和技術推廣網路,服務示範功能強,在新品種、新技術推廣套用中取得較好成績,在當地和周邊地區起到科技示範作用。
第三章 申報材料和審批程式
第五條
申報材料包括:
(一)申報推薦表。
(二)申報示範基地基本情況簡介(自然條件、經濟狀況;產品品種品質,建設地點、規模、產量;加工、貯藏保鮮、銷售及出口情況;經濟效益分析;主要技術措施)。
(三) 有關生產經營管理及主導品種生長狀況和規模的聲像材料,主導產品檢測結果及獲獎證書複印件。
(四)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推薦上報檔案。
第六條
申報程式:
(一)由申報示範基地所在地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報材料,並徵求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意見,經地級林業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核查評估後,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評審省級林業部門申報材料,組織有關專家和技術人員實地考察申報單位,並召開專家評審會予以最終審定。考察評審通過的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命名,授牌發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申報工作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申報單位要有專人負責,嚴格把關,確保上報材料真實可靠。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命名稱號。
第九條
示範基地稱號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實行動態管理,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嚴重,不符合命名條件的單位,將取消命名稱號。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監督管理。除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帶有“中國”或“全國”字頭的經濟林、花卉示範基地的命名活動,嚴禁以各種名義亂命名、亂收費。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亂命名的單位,通報取消命名稱號並採取其他相應措施。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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