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科學技術情報工作條例

《全國科學技術情報工作條例》在1984.04.03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科學技術情報工作條例
  • 頒布單位: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84.04.03
  • 實施時間:1984.04.03
一、總則
第一條 科技情報工作是蒐集、整理、研究和傳遞科技信息的工作,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起耳目、尖兵和參謀作用,對實現我國四個現代化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二條 科技情報工作要在“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略思想指導下,有效地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條 科技情報工作應該圍繞國民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廣辟情報來源,加強文獻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科學技術動向,有針對性地、及時地提供情報資料和分析研究材料。
第四條 科技情報工作要積極地為工人、農民和生產技術人員,科學研究、教學和設計人員,決策、計畫和管理人員服務。
第五條 科技情報工作要採用新技術,逐步實現現代化,同時要開展情報學理論和方法的研究。
二、科技情報的組織機構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是全國科技情報工作的主管部門,國家科委科技情報局具體負責全國科技情報工作方針政策的擬訂、規劃計畫的編制、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幹部培訓等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各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分別是各部門和各地區科技情報工作的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採取適當措施加強科技情報的職能管理工作。
第八條 全國科技情報系統由中國科技情報研究所、專業部門科技情報研究所、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情報研究所、地方專業情治單位、市(地)縣科技情治單位、廠礦企業和科研設計單位以及大專院校科技情報室(組)、專業科技情報網站組成。各專業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本部門和本地區科技情報系統的建設。
第九條 各級科技情治單位的任務。
中國科技情報研究所是國家綜合性的科技情報中心,主要任務是廣泛而有側重地蒐集、整理和報導國內外科技文獻資料和國家重要的科學技術成果,根據國民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方針、政策、規劃等綜合性課題和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報導國內外科學技術成就和動向,開展發展戰略的情報分析研究,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科技情報交流,做好諮詢服務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專業部門科技情報研究所是專業系統的科技情報中心,主要任務是圍繞本系統的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蒐集本專業的情報資料和科學技術成果,報導國內外科學技術成就和動向,開展發展戰略的情報分析研究,組織系統的科技情報交流,做好諮詢服務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情報研究所是地區的科技情報中心,主要任務是根據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有側重地蒐集國內外科技文獻資料和本地區的科學技術成果,報導國內外科學技術成就和動向,開展發展戰略的情報分析研究,組織地區的科技情報交流,做好諮詢服務工作。
市(地)縣、廠礦企業、科研設計單位和大專院校等基層單位的科技情治單位根據本地方本單位的需要和特點開展各項科技情報工作。
專業科技情報網站是溝通科技信息並具有廣泛民眾基礎的聯合組織形式,主要任務是在部門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和專業內部開展情報交流和諮詢服務工作。
三、科技情報業務工作
第十條 文獻工作是科技情報工作的基礎,各級科技情治單位要根據各自任務,廣辟情報來源,疏通渠道,蒐集和存貯國內外文獻資料,為其充分利用創造便利條件。國外文獻資料要合理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複。
第十一條 根據“統一規劃、專業歸口、各方協作”的原則,按照統一格式,做好標引和累積索引,完整而及時地報導所蒐集到的科技文獻資料的題錄、簡介和文摘,做好編輯、印刷出版和發行工作,形成全國科技情報檢索刊物體系,以利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 科技情報研究是一項綜合性的研究工作。要掌握本專業、本地區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的情況和問題,正確地選定分析研究課題,做好組織協作,加強計畫管理,針對本專業、本地區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有層次地開展情報調查和分析研究工作,為制訂規劃、發展戰略和領導決策提供情報資料和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要主動地了解用戶要求,根據不同對象,採取多樣化的服務,加強服務工作的針對性和適用性,改善情報提供系統,提高資料利用率。
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情報研究所和一些城市的科技情治單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方便條件,積極開展和不斷擴大各種形式的科技情報交流活動。
四、科技情報工作現代化
第十五條 在全國統一規劃下,建立我國自己的科技情報計算機檢索系統;充分利用國際在線上檢索系統和引進的文獻磁帶,建立國內查找文獻資料的支持庫;做好微型電子計算機的套用試驗和推廣工作;重視聲象、縮微、複製和印刷出版等新技術的套用,逐步實現科技情報工作現代化。
第十六條 有條件的科技情報研究機構要開展情報學理論和方法的研究,積極開展學術交流,從實際出發,不斷總結經驗,促進我國情報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
五、科技情報人員
第十七條 科技情報人員是科技隊伍的組成部份。科技情報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熱愛祖國,熱愛情報事業,熟悉情報業務,具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職稱系列的規定,評定各類科技情報人員的技術職稱。
第十九條 有計畫地培養科技情報專業人才,為在職人員開辦各種業務培訓班和進修班,學習情報業務、專業知識和外語;有計畫地選派科技情報人員到一些大專院校和國外學習。
六、科技情報成果和獎勵
第二十條 科技情報人員在文獻工作、情報研究、情報服務、新技術套用研究;情報學理論和方法研究等方面的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創造性勞動結晶,是科技情報成果。
第二十一條 科技情治單位和科技情報主管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和獎勵科技情報成果。
七、經費和器材設備
第二十二條 科技情報經費從企事業費列支。各級科技情治單位的收入,其大部份可用於本單位事業的發展,小部份可用於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科技情報工作所需要的計算機、錄像機、錄音機、照相機、複印機、打字機等均屬科學器材和設備。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技情治單位的支持,配備相應的器材和設備。
八、附則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可根據本條例原則,制訂本系統和本地區條例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