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於2010年由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申請設立,開始面向全國發展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才藝能力測評和國際性藝術大賽社團活動。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由從事藝術品測評、考評、推薦、收藏、創作、管理、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共同為藝術家測評、藝術品市場服務,支持全球藝術文化事業發展,開展藝術測評事務和活動,並致力於藝術市場保護,促進藝術經濟發展,倡導藝術消費,以保護人類文化市場和產業發展為宗旨的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有關專家、藝術家、學者的國際性非營利行業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 外文名:NATIONAL TALENT APPRAISAL COMMIT
  • 服務範圍:測評、考評、學術、教育
  • 教育核心:將繼續教育納入評估重點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NATIONAL TALENT APPRAISAL COMMIT):註冊登記證號:37705576-027,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是經國家和國際有關部門聯合批准,從事藝術品測評、考評、推薦、收藏、創作、管理、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共同為建立藝術品、藝術家測評、藝術品市場,營造藝術品產業,支持全球藝術文化事業發展,開展藝術品產業事務和活動,並致力於藝術市場保護,促進藝術經濟發展,倡導藝術消費,以保護人類文化市場和產業發展為宗旨的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有關專家、藝術家、學者的國際性非營利行業性組織。並在國家有關部門的統一部署指導下積極調查行業基本狀況、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議、立足國內,促進和深化國內國際各區間的交流、協作與合作,構建全球性藝術品產業經濟鏈,提倡資源整合、市場友好、文化發展、團結共贏,建立藝術品藝術國際考評通道,積極為藝術品文化事業作出貢獻。同時為溝通國內與國際、藝術培訓與政府、藝術培訓與藝術培訓與消費及客戶之間的聯繫,並在藝術品產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方針政策、維護藝術品產業合法權益、提高文化藝術培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並於2010年由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申請,在國家文化部和全國工商聯及香港政府聯合註冊設立,開始面向全球發展具有中國民族特色的才藝能力測評和國際性藝術大賽社團活動。目前已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中華台灣、新加坡、葡萄牙、韓國,日本,馬來西亞、加拿大、泰國等國家設立相應的辦事處和才藝測評點。測評項目有舞蹈,器樂,聲樂,美術,書法,棋藝,攝影,工藝,語言,武術十大類四十三個科目。各國大賽/才藝測評辦事處均接受所在國家文化部門或教育部主管部門業務指導,這項工作在數十位專家的指導下,歷經18年的科研實驗、試點,逐步推廣,試行期間曾於2007年被中國教育學會“十一五”科研規劃重點課題“青少年生活技能教育研究與實驗”課題組批准確定為重點子課題科研項目。
才藝測評覆蓋各年齡段,將素質教育、繼續教育、終身教育均納入評估體系。各科目統一組織、統一測評、統一評定、統一發證、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網上查詢成績,是一項比考級更具有國際性、普遍性、統一性、操作性和權威性的大型文化藝術評估工作。在實踐中受到了各培訓機構的歡迎,可增加承辦單位的辦學權威性和社會吸引力,促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進入新世紀,才藝測評順應時代發展,與時俱進,呈現出新的發展特點:
國際性。嚴謹的才藝測評和各國聯動的世界性大賽, 深受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葡萄牙、韓國、日本、馬來西亞、泰國等國家教育部門、文化部門和才藝機構認可。
普遍性。面向全球華人,覆蓋各年齡段,測評、大賽科目空前普及,形成了文化藝術領域多樣性、綜合化的評估體系和模型。
針對性。以素質教育為核心,將繼續教育、終身教育納入評估重點,增加民辦教育的權威性和辦學吸引力,每年有效增加20%學藝生源。扶持促進了民辦學垃的發展。
統一性。各類別各科目統一組織,統一測評、統一評定、統一發證、統一收費標準。
社會效益最大化。以評激發學習興趣,調動學習積極性,促進教學方法的改進和提高,提高和最佳化綜合素質,推進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以評促進辦學單位的發展壯大,促進交流協作,提升辦學品質,實現辦學單位社會效益、品牌效益、經濟效益、人才效益的最大化;以評弘揚中華傳統文化,增強海外華人的文化歸屬感。
才藝測評審員會下設評審委員會、測評辦公室,設有近萬平方米的基地,測評、科研、教學、實驗一體化,管理規範化,評審科學化,辦公自動化,是面向全球的文化藝術測評中心。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常務理事會,其執行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並根據行業特徵,下設十個理事會十個委員會和十個工作中心,其中理事會包括:1.藝術文化理事會 ;2.藝術產業理事會;3.藝術測評理事會;4.藝術消費理事會;5.藝術資源理事會;6.藝術創作理事會;7.藝術旅遊產業理事會;8.藝術學術理事會;9.藝術鑑賞理事會;10.藝術考評理事會等。
機構組織
名譽主任
蔣建東:浙江省文聯 原黨組書記。
副主任:
孫逢南:原中國文聯全國書畫等級考核辦公室 常務副主任;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浙江委員會副主席。
尚 清:文化部藝術品發展中心產業部主管、中國書畫經紀人協會秘書長、尚清指數創始人。
閆振堂:原文化部人事司副司長;中國書畫收藏家協會會長;國家文物局分黨組成員,局直屬機關黨委書記。
孫曉東: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國書畫經紀人協會浙江主管。
呂傳康: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齊派再傳弟子中國書畫家協會主席劉金才入室弟子。
錢昌鳳:中國書畫經紀人協會副秘書長。
徐雪平:中國工藝美術研究院院長。
秘書長:尚清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法人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
隨著生活質量的提高,人們越來越注重藝術品消費和收藏概念,據調查顯示,有超過75%的顧客在選擇藝術時會考慮藝術是否為藝術性和宣傳性。CCAA藝術品標誌是消費者認可的知名藝術品藝術標誌。使用該標誌是藝術培訓實力、信譽和藝術保證的象徵,是經銷商、消費者選購藝術品藝術的依據和必備前提。會員藝術服務經客觀評審,達到CCAA藝術品藝術及相關標準的,經授權可以在其藝術廣告、包裝、藝術培訓形象宣傳上使用CCAA藝術品標誌,會員所藝術、服務、考評的藝術可以申請使用CCAA“藝術品標誌”、 “藝術品三星級藝術”、 “CCAA國際藝術品藝術證書”、 《中國才藝測評》編委成員、 “藝術品之星”標誌、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理事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專業委員會”或使用“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藝術品之星”標誌等字樣。
協會當前工作重點:1.積極維護藝術品市場繁榮,倡導藝術品消費,促進藝術品經濟發展;2.協助會員藝術培訓的各類評定並提高質量、爭創名牌,簽約國際市場,為會員藝術培訓發展服務。 3.積極發展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單位理事單位;授權會員單位在其藝術服務上使用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藝術品標誌”和“藝術品之星信譽標誌”;4.擴容“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三星級藝術品藝術培訓藝術”和“CCAA國際藝術品藝術證書” “藝術品之星”等業務。
合作單位: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文化部藝術品發展中心產業部、中國藝術資料庫認定中心、中國藝術品鑑定中心、中國碑林學術研究會、中國藝術院、中國宋莊藝術家聯合會、中國國際文化交流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綠色協會、《今日中華》雜誌社、中國藝術家協會、國際中國書法家協會、國際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國際藝術潤格中心、中國收藏家協會、中國紅色收藏家協會、中國佛學研究會、中國智慧財產權律師事務所等。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業務範圍
(一)調查藝術品測評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藝術品產業藝術、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並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藝術品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才藝測評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藝術品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對藝術品產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藝術品產業的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藝術品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藝術品產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藝術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藝術培訓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藝術培訓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藝術品產業和其他經濟成分藝術培訓,在結合國內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整合、改組、鑑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藝術培訓改革先進經驗,促使藝術培訓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藝術培訓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開展藝術品產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藝術培訓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藝術品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中國藝術品志願者服務團”和“中國藝術品產業大學生志願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藝術品產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會員單位和相關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智慧財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藝術品產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藝術水平、藝術品規劃等,約束、規範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藝術品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鑑,傳播國內外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藝術培訓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藝術培訓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藝術培訓對本行業的重大收藏、鑑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藝術和名牌藝術、文化藝術、藝術品藝術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收藏和普及。
(十四)組織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幹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藝術品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諮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國際間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諮詢和協作平台,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
(十六)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博覽會、拍賣會、論壇、諮詢、展銷會等促進藝術培訓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藝術品流通,推動藝術培訓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藝術品產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藝術培訓藝術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代表會員進行反欺詐、反盜版、反假冒等調查,並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報告。
(十九)做好“CCAA國際藝術品藝術證書”、“藝術品藝術標誌”、“藝術品世界”、“藝術品之星”、“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理事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專業委員會單位”和推薦品牌標誌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藝術品藝術網路。
(二十)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藝術品產業藝術培訓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繫。組建多層次的藝術家、測評商集團,實現藝商聯合、藝政聯合、藝民聯合等,發揮藝術產業的整體優勢,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利用協會、協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藝術品藝術培訓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藝術經營市場,為藝術品文化藝術培訓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二)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藝術培訓的藝術和文化藝術行業革新。
(二十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全球最新藝訊、收藏、人才、藝術、藝術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四)搞好會刊、年鑑、協會官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測評工作。
(二十五)協助北京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積極籌建中國才藝測評體系建設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十六)接受政府及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英文全稱:NATIONAL TALENT APPRAISAL COMMIT),英文縮寫:NAC,以下簡稱本協會或NAC。
第二條本委員會是經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第一屆常務委員會通過審核的全國省服務機構,委員會註冊編碼37705576-027。
第三條 本委員會是由全國省從事藝術藝術品產業、管理、測評、代理、考評、推薦、收藏、創作、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國際性的、非營利性的行業社團組織。其目的是共同保護我們的藝術市場,維護藝術和平,倡導藝術品和諧。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國省開展藝術品文化藝術文化產業事務。服務宗旨:聯合、交流、發展、共贏。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和相關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委託,為政府和藝術培訓服務,溝通藝術培訓與政府、藝術培訓與藝術培訓、藝術培訓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在藝術品產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藝術品產業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藝術培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保護人類生存市場,支持全球藝術品文化事業發展。同時監察、督導會員發揮組織作用,共同營造藝術品產業,在全國省範圍內建立起藝術品市場生態網和文化市場藝術經紀辦公室的保護體系。加強協會會員藝術者的自律及藝術培訓的國內國際交流,提高會員藝術培訓國際文化意識。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調查藝術品產業的基本情況,了解國內外藝術品產業藝術、流通、推薦、學術、消費等發展動向和趨勢,並根據我國國情和國際趨勢,按照國家經濟體制和經濟成長方式根本轉變的要求,研究本行業在發展方向、戰略目標中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為政府主管部門制定我國藝術品產業發展戰略、方針、政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宣傳貫徹《才藝測評宣言》及我國的市場保護政策法規,及時發現反映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問題並協調解決,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及紐帶作用。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藝術品產業的行業管理和對藝術品產業市場的行政管理,協調藝術品產業的進出口等巨觀調控,穩定市場;組織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藝術品方針政策、市場法規、條例,監督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市場行為;指導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生態和精神文明開發;研究藝術品產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藝術經營方面的問題,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藝術培訓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積極維護會員藝術培訓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會員和辦事機構對加強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組織提出開發性意見。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
(五)總結交流國有藝術品產業和其他經濟成分藝術培訓,在結合國際趨勢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改革、改組、鑑賞、加強管理等方面的藝術培訓改革先進經驗,促使藝術培訓成為適應國際市場的法人實體和競爭主體,逐步建立現代藝術培訓制度及文化理念。
(六)開展藝術品產業調研和統計相關信息收集與發布。研究總結會員在市場保護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的成功經驗,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會員藝術培訓等全面推廣。
(七)調查、通報、舉報、糾正違反藝術品規劃損害文化行為和對在文化及發展藝術品產業方面做出貢獻者給予以獎勵和表彰。
(八)組建“中國藝術品志願者服務團”和“中國藝術品產業大學生志願者服務團”,宣傳普及教育藝術品產業知識及有關政策法規。
(九)接受政府、會員單位和相關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委託,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仲裁會員單位之間的經濟和智慧財產權糾紛,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和有力保障。
(十)擬訂藝術品產業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共同遵守的行規準則,如經營宗旨、職業道德、社會責任、價格水準、藝術水平、藝術品規劃等,約束、規範市場行為、行業自律及藝術品誤區。
(十一)收集、整理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信息,出版會刊年鑑,傳播國內外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情報、市場信息和藝術培訓管理經驗,為政府領導和藝術培訓決策提供服務。
(十二)協助政府和藝術培訓對本行業的重大收藏、鑑賞、簽約和開發市場進行前期論證評估。
(十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或自行組織行檢、行評工作,推薦高新藝術藝術和名牌藝術、文化藝術、節能藝術、藝術品藝術等,組織藝術成果的鑑定、推廣、套用和普及。
(十四)組織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和業務的研討和培訓,提高本行業幹部、職工的管理水平、業務素質和藝術品理念。開展政策允許的各種有償諮詢、交流服務活動。
(十五)開展與國際有關組織的聯絡,發展國際間藝術品產業經濟藝術合作與交流,組織友好往來、招商推介及提供服務諮詢和協作平台,實現聯合、交流、發展、共贏的宗旨。
(十六)組織舉辦本行業藝術轉讓會、商品交易會、論壇、諮詢、展銷會等促進藝術培訓間、地區間的藝術、服務、商品流通,推動藝術培訓接受市場和國際檢驗,提高服務質量、爭創名牌,文化意識和信譽程度。
(十七)積極組織和參與文化藝術品產業相關職業資格標準的制定及評定藝術培訓藝術和藝術以及質量等標準的制定與修訂推廣,組織推進行業標準的實施、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維護行業秩序和行業整體利益。
(十八)代表會員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並向政府提出相關調查申請報告。
(十九)做好“NACj國際藝術品藝術證書”、“藝術品標誌”、“藝術品世界”、“藝術品之星”、“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理事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單位”、“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專業委員會單位”和推薦品牌標誌的申請、審核、頒證、監督工作,組織一個全國性的藝術品藝術網路。
(二十)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以及本協會與其它行業協會或經濟組織的關係。促進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國內與國際之間的交易交流。實現藝術品產業藝術培訓實行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所有制等各種形式的合作和聯繫。組建多層次的商工農、科工貿集團,實現商商聯合、農商聯合、工商聯合等,發揮有機產業的整體優勢,增強競爭力,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十一)利用協會、協會國際組織及協作單位和藝術品藝術培訓的團體優勢,為會員爭取更寬鬆的藝術經營市場,為藝術品文化藝術培訓爭取更好的政策和社會支持,尋求全球政府和會員的理解與支持。
(二十二)積極籌措資金,收備人才,支持會員藝術培訓的藝術和文化藝術革新。
(二十三)及時為會員提供全球最新藝訊、收藏、人才、藝術、藝術供求、政策法規、資訊。
(二十四)搞好會刊、年鑑、協會管網及論壇、展覽、展銷、年會等的宣傳出版測評工作。
(二十五)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等。
凡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職業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承認本協會章程,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按本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審查推薦,經本委員會批准,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即為本委員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凡以藝術品產業藝術、考評、推薦、收藏、創作、管理、學術、教育為主,具有一定的藝術、經營、管理規模和市場覆蓋面的獨立法人藝術培訓或事業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同類社會團體。
(二)個人會員或名譽會員:對藝術品產業藝術、流通、推薦、管理、學術、教育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知名專家、教授、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學術、工作人員等。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支持《藝術與發展宣言》,熱愛文化事業;
2.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3.熱心本會工作,積極參與本會活動;
4.無不良記錄的個人;
5.從事與藝術品文化相關產業並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無不良記錄者;
6.合法註冊的各國藝術培訓、市場保護組織、社會團體、以及相關的院校、研究機構人員等;
第七條 會員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本委員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相關表格,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根據不同情況可推選1-2名代表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理事會員可推選1名代表擔任本會理事或常務理事。對於熱心市場保護與藝術品產業、積極支持本委員會工作的各國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榮譽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特邀顧問或名譽會長。凡經批准入
會的個人會員,發給會員證書,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和牌匾,理事會員發給理事會員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初審;
(三) 省級以上團體會員單位推薦;
(四)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 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六)由委員會頒發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證書證牌等;
(七) 由秘書處將相關信息載入會刊、年鑑及協會官方網站等.
第九條 會員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擁有參加本委員會組織活動的優先權;
(三)擁有為委員會工作並取得薪金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監督、批評、建議權;
(五)擁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和本會出版書刊的優先權及提供網路、會刊、年鑑及其它藝術供求信息權;
(六) 享有本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七)按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九) 其基本權利:
1.頒發《團體會員證書》、牌匾及會旗,申請《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聯盟》及牌匾。
2.經授權可在藝術廣告、包裝、藝術培訓形象宣傳上標註:《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聯盟》及使用《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推薦藝術(品牌)》等經授權的類似字樣。
3.可提供本會承辦或協辦的國內、國外藝術展覽、交流諮詢服務及出國商務考察。
4.委託代理藝術進出口業務。
5.團體會員負責人優先成為個人會員。
6.大型優秀藝術培訓可申請副理事、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團等單位。
7.按協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委員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維護藝術品文化產業發展.
(二)維護本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經常向本委員會報告工作,做好本協會委託的工作,配合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五)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本協會需要的資料和情況,並儘可能對發展協會事業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有條件的團體會員在自願的基礎上,向本協會提供經費贊助。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被視為自動退會,協會將在官方網站和相關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研究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等;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研究處理本協會的重大問題;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協會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8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 (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主持是否批准各理事長、副理事長人選;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及上級主管匯報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及活動籌備;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和日常聯絡等相關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批准決議;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工作站、辦公室、藝術經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制訂本委員會的規章制度;
(八)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九)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及有關單位撥款;
(三)會員單位和社會團體、藝術培訓的贊助和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為會員或相關單位提供的各類有償服務;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督察部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用於下列市場:
(一)協會活動費:包括會議費、調研費、培訓費、資料費、專家學者諮詢費等。
(二)本委員會專職人員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福利等。
(三)本委員會所屬辦公設施用品及事業發展支出。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財務由秘書處管理,並按規定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提出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需修改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後並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並報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處備案生效。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常委理事會。
委員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努力構建中國國際藝術經紀藝術家測評服務體系,打造以藝術品市場、合法的藝術品市場機構、藝術家測評中介機構為主體的的藝術經紀藝術家測評服務聯盟,為藝術經紀提供全面優質的藝術家測評指導和服務,為中國藝術產業注入生機和活力。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藝術家測評體制改革和完善文化藝術品市場;發揮政府與藝術家測評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巨觀文化政策,維護藝術家測評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藝術家測評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和國際化。業務宗旨是:提高藝術測評和藝術經紀能力,拓寬藝術經紀渠道,提高藝術經紀文化藝術品測評管理水平、市場競爭能力和藝術經紀文化藝術品測評管理水平,促進藝術經紀迅速發展壯大。通過為藝術經紀提供藝術家測評政策法規信息、藝術家測評培訓與財務管理培訓、藝術經紀諮詢、藝術經紀實務操作、幫助藝術經紀規範財務管理等,從而實現藝術經紀才藝測評體系目標。

委員會任務
協會將依據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大會通過的《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的規定,開展面向政府、會員和其它藝術經紀主體的服務活動:
貫徹政府的文化產業政策和文化經紀政策,提供巨觀經濟信息,促進中國藝術經紀業的發展,引導藝術經紀活動。
提供巨觀經濟信息,引導藝術經紀活動,充分發揮政府與藝術經紀主體、藝術經紀主體與藝術家測評主體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的建議。
開展藝術經紀理論研究,組織專家調研和經驗交流活動。
為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提供:市場決策、法律、交易、測評、市場諮詢、包裝推廣等系列服務。
為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推薦藝術家測評市場、介紹合作夥伴、展覽筆會、論壇會務、國際交流等。
為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的人員提供專業培訓、專業講座和現場活動。
負責藝術經紀開發市場管理師職業水平認證制度的實施。
促進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的對外交往和經濟合作。
促使協會成員行為自律、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辦理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服務公約
根據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協會要為會員、會員單位、各類藝術經紀主體和政府部門提供服務,為貫徹此宗旨,特制定服務公約如下:
第一條 積極貫徹政府的巨觀文化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和藝術經紀政策,引導藝術經紀活動,反饋實施情況和政策效應。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並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藝術經紀主體對國家藝術家測評工作的意見、建議和呼聲。
第二條 向會員及時傳遞政府意圖、政策取向和國際社會等有關信息,向政府反映會員要求並提出藝術經紀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議,成為會員和政府間對話的視窗。
第三條 採取多種方式,提高會員的素質。組織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參加國內外專業培訓、專題講座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 建立中國藝術經紀藝術經紀家人才信息網路和會員聯誼會制度,溝通信息,加強合作。
第五條 提供信息服務,幫助會員及時了解巨觀經濟形勢和發展趨勢、重大的巨觀經濟決策背景,把握藝術經紀機會和規避風險。推薦藝術經紀市場,介紹合作夥伴,拓展藝術家測評渠道,促進經濟合作。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協會與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為會員單位提供經濟、藝術家測評、藝術家測評、藝術、市場、行業等方面的信息,通報全國在建市場藝術經紀規模、藝術家測評文化產業結構、地區布局、藝術經紀熱點等等。
第六條 根據會員和各類藝術經紀主體的要求,提供市場調查與分析、藝術經紀策劃與決策、市場評估與工程諮詢、市場藝術家測評與管理、藝術經紀診斷、藝術經紀兼併與資產重組、藝術經紀上市和海外藝術經紀引資,以及法律、會計、價值評估、代理等諮詢、顧問服務。
第七條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會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幫助會員解決在藝術家測評活動中遇到的矛盾問題,調解藝術經紀主體之間的權益糾紛。
第八條 為會員向西部藝術家測評提供市場和藝術家測評藝術家測評諮詢,疏通和協調會員和當地政府間的關係,協助會員在西部地區尋找藝術家測評機會。
第九條 積極促進中國藝術經紀業與國內國際接軌,加強與國內外藝術經紀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招商引資和"走出去"戰略,為會員的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徑。
第十條 圍繞藝術經紀活動中的熱點、難點和重大問題,廣泛開展藝術經紀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藝術經紀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
本公約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自律公約
根據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為實現協會宗旨、規範各類藝術經紀學行為,全體會員必須嚴格實行行業自律。為此,特制定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會員自律公約,全體會員要相互監督,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依法經營、依法納稅,自覺接受政府指導、監督。不違法,不規避法律、法規,不從事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二條 自覺執行國家巨觀文化政策、文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文化政策和藝術發展政策,善於將局部利益同國家整體利益結合在一起。不推薦、不支持國家明令禁止文化產業和藝術的開發市場、低水平重複開發市場、嚴重污染和破壞文化市場的開發市場。
第三條 從事市場決策、參股藝術經紀、資產重組、資產置換、藝術經紀上市以及其他藝術經紀活動,必須經過規定程式,按市場及國際原則、效益原則、規避風險原則,民主科學決策,不搞“人情”市場。不以行政方式干預藝術經紀決策許可權內的事項。不損害藝術家測評者權益、藝術家測評者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藝術經紀市場的文化藝術品金必須按合理的藝術品測評結構確定,其占總藝術經紀的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文化藝術品金必須是藝術家測評者實繳的出資額,不以欺騙手段虛報註冊文化藝術品。在藝術家測評前,要籌措到位必要的文化藝術品金。進行境外藝術家測評時要嚴格執行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會員單位都要按照國家頒布的藝術經紀財務制度和藝術培訓測評管理規定,實行藝術品測評管理,防止過度藝術家測評和超限額藝術家測評擔保,在規避可預見風險的前提下參與各類藝術經紀活動,建立對國有資產和公司資產保全措施。
第六條 進行藝術經紀市場開發時,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節約資金,保證工期,保證工程質量,不出現質量低劣的工程。
第七條 如實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協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編制報表,不隱瞞真情,不講假話,不編假數字,不造假帳。
第八條 嚴格按契約、協定辦事,按約定提供藝術、貨物、資產和服務,按約定付款;無法定事由,不得拒付或拖欠貨款和服務費用,不得抵賴或惡意拖欠藝術經紀及其他借款。
第九條 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開展正當交往與合作,按規定收付費用。不搞回扣,不饋送,也不收受禮金、紅包、有價證券及貴重物品。未經協會授權,會員不以協會名義開展國內外各種交往活動。
第十條 由協會定期對會員執行本公約情況進行調查、評估。並歡迎社會各界通過監督電話、信函、走訪、投訴等方式進行社會監督。自律公約執行得好的,由協會視不同情況分別予以:提供媒體宣傳;通告其政府主管部門表彰;優先向其介紹藝術經紀合作市場;推薦其獲得藝術經紀或進行直接藝術家測評。自律公約執行得差的,由協會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阻;口頭警告;網上公示;書面嚴重警告;在協會內部通報;列入黑名單;情節嚴重者,由協會提供媒體公開曝光;建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並解除會員資格。
本公約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全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秘書處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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