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在1995.08.14由交通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推廣套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交通部
- 頒布時間:1995.08.14
- 實施時間:1995.10.15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根據《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進一步做好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的歸口管理和推廣套用工作,促進交通運輸全行業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是指以降低行駛車、船能源消耗為直接目的的套用產品(技術)。
第三條 交通部能源管理辦公室是全國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檢測鑑定、監測監督、公布認證、推廣套用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節能主管部門為該地區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推廣套用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交通部認證授權的汽車運輸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及其監測站為節能產品(技術)的質量檢測部門。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全國範圍內推廣使用:
(1)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交通部聯合推廣的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
(2)獲得國家《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公布認證的節能產品。
(3)國務院各部委鑑定公布的,經交通部汽車運輸、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檢測鑑定認可的車、船節能產品(技術)。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地區範圍內推廣使用:
(1)本地區計委、經貿委和交通廳(局)聯合推廣的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
(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節能產品(技術)。
(3)本地區有關廳局鑑定公布的,須經交通部汽車運輸、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或能源利用監測站檢測鑑定確有效果的車、船節能產品(技術)。
第八條 交通部負責指導全國在用車、船節能技術進步工作。不定期公布獲得“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證”的節能產品(技術)。
第九條 交通部不定期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聯合開展全國重點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的評審,公布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十條 各級政府和行業節能主管部門應支持和幫助節能產品(技術)生產企業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生產成本,督促在用車、船套用節能技術,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一條 汽車運輸、水運行業能源利用監測中心應依照《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對已公布的在用車、船節能技術(產品)實行質量抽查、監控,對不合格的產品、信譽不端的生產企業及時上報。交通部對複測節能效果不符合標準的,又堅持不改進、不糾正的企業,撤銷和不核發公布證書,並向社會通報。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行業管理部門依照《汽車、船舶節能產品公布規則》可對本地區推廣套用的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實施產品質量監控。
第十三條 改型、增容、技術轉移的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應按公布程式的要求,重新申請認證公布。對於轉產、停產的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應及時報交通部。
第十四條 對偽造、塗改、轉借、轉讓“公布證書”和“檢測報告”的,將依法追究單位或當事人的責任,並向社會通報。
第十五條 積極支持和鼓勵在有條件的地區建立節能產品(技術)推廣套用基金。
第十六條 交通部負責全國車船節能產品質量監測體系的建設,並會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在用車、船節能產品(技術)推廣套用和經驗交流,對推廣套用節能產品(技術)成績顯著的單位、生產廠家和用戶將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港口、交通工程機械和工程船舶節能產品(技術)的推廣套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