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的決定

2005年12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5.12.29
  • 實施時間:2005.12.2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胡錦濤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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