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在2003.04.26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3.04.26
  • 實施時間:2003.04.26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批准國家主席江澤民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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