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 發布時間:1994年3月5日
- 廢止時間:2009年6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廢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為了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偷渡)國(邊)境(以下簡稱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國(邊)境...
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作了修改,單獨規定了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新刑法將原《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彙編1994年1月--12月》是1995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目 錄 法 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 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法規彙編1994年第一輯》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務院法制局。目錄 編輯說明 法 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 越國( 邊) 境犯 罪 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5.將《民兵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非法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這裡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根據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4年3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4年...
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十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 十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十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30日為依法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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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 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規章 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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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9.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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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對刑法進行全面修訂後,全國人大宣布廢止一系列有關刑罰的補充規定,但是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這兩件沒有宣布廢止,因為它們規定的行政處罰內容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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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相關說明 本罪原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之罪。原《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犯本罪是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處刑。新刑法單獨規定了法定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9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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