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2.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頒布時間:2002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2年02月06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2002.01.30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月30日為依法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等行為的...
這裡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根據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是指領導、策劃、指揮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揮下,實施拉攏、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邊)境。概念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刑法第318條),...
第十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號)不再適用。量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30日法釋[2002]3號)《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公通字[2000]3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
兩高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號)不再適用。 [1] 中文名 兩高關於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十條 本解釋發布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號)不再適用。 司法解釋(類別)V百科往期回顧 詞條統計 瀏覽次數:次 編輯次數:4次歷史版本 最近更新: daijing216 突出貢獻榜 蕟辱...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30日)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五份以上的:(二)違法所得三十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2000年7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1995年1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 (1989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2005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 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1月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月30日)...
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年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為搶劫銀行先盜竊槍枝,然後用盜竊的槍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中的“多次搶劫”是指搶劫三次以上。對於“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