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我國法律認定的一個罪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就構成了該罪名,有嚴格的罪名認定和處罰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 性質:我國法律認定的一個罪名
  • 侵害客體:國家有關出入國境的管理制度
  • 本罪主體: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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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是指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制度。行為對象是除己之外的他人。他人既可能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既可以是一人、兩人,也可以是3人以上的多人,但不包括行為人自己。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時,也必然偷越了國(邊)境,但其行為應被主行為吸收,不再構成獨立的偷越國(邊)境罪,而應以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行為人如在組織後又運送被組織的人偷越國(邊)境的,則屬牽連犯罪,對之應擇重罰而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治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非法,是指違反有關出入國(邊)境的管理法規,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對非法越境去台人員的處理意見》等等。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而運送了符合條件的出入境人員,就不構成本罪。另外,雖然違反了有關法規,而以不正當的方式運送了不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也不能構成本罪。所謂運送,是指以車、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或其他方法如徒步帶領、將越境的違法犯罪分子偷運送出或接入國(邊)境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為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國人,亦可以是外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他人企圖偷越國(邊)境而仍決意予以運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運送其出入國(邊)境的,則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出於營利、迷戀女色、礙於情面、迫於威脅等等,但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二十一條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並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並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姦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係,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處罰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是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是指行為人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過程中使用了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並具有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危險狀態發生。這裡“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使用簡陋、破舊、報廢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有可能在運行中發生傾覆、毀壞的嚴重後果或者通風狀況很差、生活條件惡劣而導致疾病流行,致人死亡等嚴重後果的發生。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是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過失地引起了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的發生。如果運送者對所造成的被運送者重傷、死亡的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

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當立案偵查。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l)一次運送20~49人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3~4次的;
(3)使用簡陋、破舊、報廢、通氣狀況很差的船隻或者車輛等不具備必要安全條件的交通工具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4)違法所得5~20萬元的;
(5)造成被運送人重傷1~2人的;
(6)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7)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1)一次運送50人以上偷越國(邊)境的;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運送人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出入國(邊)境管理制度。
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運送,既可以是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將偷越國(邊)境的人運到一定地點以便於他人偷越國(邊)境,也可以是親自帶領他人通過隱蔽的路線出入國(邊)境。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
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原規定了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為選擇性罪名。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作了修改,單獨規定了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新刑法將原《補充規定》第四條第三款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判處死刑”,修改為依照數罪併罰規定處罰,其餘同原《補充規定》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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