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發的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
  • 發文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第三十條的含義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如何適用刑法有關規定的問題,解釋如下: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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