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作出的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4年12月29日發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 發布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04年12月29日
  • 實施日期:2004年12月29日
解釋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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