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簡稱澳門基本法委員會。根據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任務: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叄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供意見。組成:成員10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內地和澳門人士各5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5年。澳門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院長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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