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8.02.09
- 實施時間:1958.02.09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
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實施細則,企業單位的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發布執行,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由國務院人事局制定發布執行。法律(類別)參考資料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
1958年3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通過。1958年3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四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57.11.15 實施時間 1957.11.15 1957年11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改進工業管理體制的規定(...
22.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經營、個體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的學習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則批准)23.國務院關於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中普通工和勤雜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1957年11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工人...
十四、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擔任國家行政職務的人員,和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
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通過)1957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五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是1980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規。中文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 發布單位 全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的決議 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通過,批准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1958年6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公布試行。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改進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 (1958年6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公布試行...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准,由國務院頒布施行。頒布 國發【1978】104號檔案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
1957年11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1957年11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四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 為了劃定中央和地方財政收支的...
1958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命令公布 自1958年起實行。1958年6月5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七次會議決議:原則批准國務院關於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民族自治地方財政管理暫行辦法 (1958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三)偽造、變造、...
1957年8月2日國務院公布。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決議: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由國務院公布施行。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 (1957年8月2日國務院公布)第一條...
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民眾團體。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
1982年8月23日通過。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直屬機構改革實施方案,決定如下:一、批准國務院保留下列直屬機構:國家物資局、國家物價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氣象局、...
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1958年3月1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五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將國家計量局改為國家技術委員會的會屬局...
第七條第十四條修改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准的範圍內推廣套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 內容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
1962年4月13日通過。(1962年4月13日通過)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將交通部所屬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並改名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法律相關檔案(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