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的決議

1957年8月2日國務院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的決議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57.08.02
  • 實施時間:1957.08.02
1957年8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決議:批准國務院關於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優待辦法
(1957年8月2日國務院公布)
第一條 為了適應華僑投資參加祖國建設的願望和保障華僑投資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匯款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可以享受下列優待:
(一)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股金,到社會主義建成後,仍為投資人所有。凡投資滿十二年的,可以收回股金,以人民幣支付。
(二)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股息定為年息八厘,以人民幣支付。
(三)華僑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所得的股息,經過外匯主管機關批准後,可以匯往國外,但是不得超過本年股息的百分之五十。
(四)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的投資人,如果要求工作,可以根據公司有關企業的需要和投資人的具體情況,優先錄用。
第三條 本辦法也適用於港澳同胞匯款投資於國營華僑投資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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