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是位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領導人的一個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規定,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負責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在委員長因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副委員長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 類別:職務
  • 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 任期:五年
組成結構,職權,歷屆副委員長,

組成結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若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若干人構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務。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規定,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負責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在委員長因健康狀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委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副委員長每屆任期為五年,1982年後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歷屆副委員長

屆次
任期
委員長
副委員長
第一屆
1954年至1959年
第二屆
1959年至1964年
第三屆
1965年至1975年
第四屆
1975年至1978年
第五屆
1978年至1983年
第六屆
1983年至1988年
第七屆
1988年至1993年
第八屆
1993年至1998年
第九屆
1998年至2003年
第十屆
2003年至2008年
第十一屆
2008年至2013年
第十二屆
2013年至2018年
第十三屆
2018年至2023年
第十四屆
2023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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