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辦法的決定

1999年1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九屆全國人大代表辭去代表職務的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1月30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1月30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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