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
  • 時間:2004年8月28日
  • 序號:21
  • 通過會議:第十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條修改為:“股票發行採取溢價發行的,其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二、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司申請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式核准。”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