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評價。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承擔縣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鄉(鎮)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並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鄉(鎮)、村規劃編制和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城鄉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管理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核發《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負責組織規劃和建築設計方案的競選、論證及評審工作;負責已批規劃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規劃核實等工作;負責城鄉街景規劃、大型戶外廣告、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及其它構築物的規劃審批和管理;負責研究制定全縣城鄉規劃事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研究區域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工作,參與城鄉勘察測量規劃、計畫和技術標準制定,負責城鄉規劃勘察市場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
地理信息系統;負責城鄉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及城鄉道路、管線、管網等基礎設施的規劃管理;負責城鄉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和城鄉規劃設計單位資質管理;負責管理城鄉規劃、勘察測量和檔案材料,制定全縣城鄉規划行業信息系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
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有關規費的收繳工作;參與制定全縣發展計畫和城鄉建設計畫以及城區年度開發計畫,參與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和招投標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
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承擔全縣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
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管理縣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管理地質災害相關資質。負責地震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業權管理工作。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保護與監督工作。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指導地質資料管理。
(十四) 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
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勘察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五)負責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
(十六)組織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內黃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七)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
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化調查。組織擬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十九)負責陸生
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根據授權,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申報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審核
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和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
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二)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三)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經濟林、花卉管理工作。組織
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
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指導全縣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查處,負責林業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督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縣級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二十六)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市級撥付我縣的資金、縣級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和中央、省級、市級、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中央、省級、市級、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二十七)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及計畫。貫徹執行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及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二十八)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或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和省、市自然資源部門安排,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自然資源和測繪執法工作,協調、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協助縣城市管理局查處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行為。
(二十九)指導、監督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審查、實施工作。
(三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負責花卉行業管理,會同縣農業農村局加強水果、花卉等檢疫工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檢疫工作,雙方檢疫結果互相認可,避免重複檢驗。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負責水果行業管理,承擔水果生產管理及水果質量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2.與縣城市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自然資源局依法履行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職責。縣城市管理局負責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建設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三十二)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情況
1.將縣城鄉規劃管理局的行政職能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縣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
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依法查處礦產違法案件等行政職能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黨政、紀律檢查、安全保密、檔案等工作;承擔史志年鑑以及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幹部人事、機構編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平安建設等工作;承擔文明單位創建等各類創建活動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有關管理工作;擬訂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省、市撥付的有關經費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內部審計相關工作;牽頭組織扶貧等全局性工作。
(二)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組織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的組織編制、修訂、調整和審核、報批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組織規劃建築方案的競選、評審工作,承擔建設工程審核工作;負責指導鄉(鎮)、村的規劃編制與管理工作,負責鄉村建設規劃審核工作;負責組織城市設計編制工作,負責城市街景、廣場、雕塑、園林、綠化、亮化等市容設施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街景整治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臨時建築的規劃審核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綜合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管理工作;承擔縣委規委辦有關工作。
(三)耕地保護股。貫徹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審批服務股)。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建立健全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審批事項的受理,按規定程式審批;負責對申請人進行一次性告知工作;負責制定本單位視窗工作制度;負責有關資料的歸檔工作;負責審批事項的增、減變化備案工作;負責審批事項的並聯審批溝通協調;負責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行政職權清理規範等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統計上報工作;負責重點項目建設服務保障相關工作。
(五)地籍測繪礦管股。擬訂全縣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糾紛調處等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土地調查、監測及統計;調處跨鄉(鎮)村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負責縣本級土地登記工作;指導全縣地政地籍管理工作;負責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對全縣測繪行業實施行政管理職責,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測繪工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質量監督管理、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行業技術培訓、質量管理、科技開發和交流工作。
(六)法規信訪股。組織起草自然資源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推進全縣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負責執法證件的申領和管理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負責受理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為來信來訪民眾提供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服務;交辦、轉送及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負責許可權範圍內行政裁決。
(七)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貫徹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縣轄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指導登記資料管理。
(八)生態建設修復股(內黃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起草林業生態建設保護修復、國土綠化的政策措施,綜合管理重點生態建設保護修復工程,指導植樹造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沙土流失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起草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點生態工程;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沙化、石漠化調查、監督與評價並發布有關信息;承擔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監督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部門綠化、城鄉綠化工作;承擔內黃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管理工作,指導森林旅遊和森林康養工作;負責國有林場森林資源培育和保護利用,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林業產業工作;負責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全縣國有林場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林業系統安全生產統計分析,依法參加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資源林政濕地管理股。擬訂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
森林資源監測和評價工作,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森林資源;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森林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承擔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相關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與合作經濟發展;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擬訂資源最佳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導草原管理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
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復、監測評估等工作,指導督促重大案件查處;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利用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救護工作;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組織開展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和防控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組織開展濕地資源動態監測和評價,管理縣級以上重要濕地,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履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