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屬官官制

指清末責任內閣。宣統三年(1911)由憲政編查館奏準頒行,共十五條。

指清末責任內閣。宣統三年(1911)由憲政編查館奏準頒行,共十五條。規定內閣在內閣總理大臣、協理大臣、國務大臣之下,設立一廳四局,作為辦事機構。即:承宣廳(取代原軍機處的部分職掌)、制誥局(取代舊內閣的部分職掌)、敘官局(取代原吏部的部分職掌) 及印鑄局。置如下屬官:閣丞(簡任),承總理大臣之命管理閣務,監督指揮各廳局並進退本閣委任各官;承宣廳廳長(簡任),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掌機要檔案、管理承宣廳事務並監督指揮本廳各官;承宣廳副廳長(簡任),佐助廳長辦事並於廳長有事故時代理之;局長(簡任),承內閣總理大臣之命管理各該局局務並監督指揮本局各官;副局長(簡任),佐助局長辦事並於局長有事故時代理之;僉事六人(奏任),承閣丞及各該廳長局長之命分任各廳局事務;印鑄局藝師(奏任),承局長之命辦理印鑄事務;印鑄局藝士(委任), 承上官之命辦理印鑄事務; 錄士(委任),承上官之命繕寫檔案、辦理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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