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關於加強返鄉人員和外來人員管理的通告》是內蒙古自治區2003年5月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5-03
【生效日期】2003-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2003年5月3日
為阻斷非典型肺炎傳播渠道,特就返鄉人員、外來人員等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近期,凡在自治區境外上學、務工、經商、居住等各類人員,返鄉時必須向嘎查村、居委會報告。從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區返鄉人員,一律在家觀察兩周,無高熱、咳嗽等症狀方可與他人接觸。
二、在全區範圍內迅速開展一次流動人口、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頓行動,對出租房屋、建築工地、中小旅店、集貿市場、餐飲娛樂場所、城郊結合部、交通要道兩側等流動人口涉足較多的場所進行全面清理整頓,通過查驗身份證、暫住證等相關證件,注意從中發現非典型肺炎和疑似人員及重點疫區流入人員。流出地與流入地要及時互通情況,發現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人員,應及時報告當地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揮部和衛生防疫部門。凡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公安機關配合民政部門依法收容遣送。
三、返鄉人員、外來人員等流動人口,一律進行暫住登記;領取《暫住證》時,必須持有社區衛生所、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否則一律不予發證。凡發現不登記留宿暫住人員、雇用無《暫住證》人員、向無《暫住證》人員出租房屋的,按照流動人口管理規定嚴肅查處。
四、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的流動人口管理原則,各用工單位、業主、僱主、房主應負責對其雇用人員、租房人員健康狀況進行逐一排查並跟蹤掌握,會同衛生防疫部門對有病人員和來自重點疫區人員及與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人員接觸的人員,組織或督促其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所雇用人員、租房人員健康狀況列表報告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和公安派出所;遲報、漏報、瞞報者,嚴肅查處。
五、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通告內容的組織實施,並協調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對轄區內所有單位及居民進行檢查。發現非典型肺炎疫情,立即向當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指揮部報告,及時就地隔離治療,不得推向社會。
此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時間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