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全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工作,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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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全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和《農業部關於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農漁發〔2007〕11號)、及《關於加強捕撈漁船管理的通知》(內農牧漁發〔2014〕37號),結合我區漁業船舶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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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的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以養為主”的漁業發展方針,加強漁業資源保護和科學利用,對現有漁船遵循“安全第一、限制使用”的原則,取締存在較大安全隱患的漁業船舶從事漁業生產,堅決遏制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引導船舶所有人加快對老舊漁船和不適航漁船的更新改造,督促船舶所有人採取有效措施,增加對不適航漁業船舶安全隱患治理的投入。有效促進生態漁業、平安漁業建設。
二、漁業船舶更新改造相關要求
1.更新改造的漁業船舶船型應參照本地傳統船型建造,船舶尺度參數應不超過原船舶並同時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技術要求。
2.漁業船舶動力設備更新改造應參照原型號和總功率,總功率須小於等於原總功率值。超過原總功率值的,不予受理檢驗。
三、漁業船舶更新改造條件
1.漁業船舶達到內河老舊漁業船舶一般船齡(21年以上),可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船舶更新改造。
2.漁業船舶達到內河老舊漁業船舶限制使用船齡(26年以上),並經船檢部門連續3次檢驗不合格的船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將不受理該船檢驗,船舶所有人應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船舶更新改造。
3.尚未達到老舊漁業船舶一般船齡,但船舶安全性能指標不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技術要求,不予簽發漁業船舶檢驗證書的,船舶所有人應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船舶更新改造。
4.漁業船舶動力設備不能正常使用需更新改造的,船舶所有人應向轄區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提出申請,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批准後方可將更新改造設備裝船使用。
四、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審批許可權
1.盟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12米以下且主機功率44.1KW以下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審批。
2.自治區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12米以上且主機功率44.1KW以上漁業船舶更新改造審批。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0日起實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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