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責任制》是2001年內蒙古自治區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 外文名: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內政發(2001)109號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
- 發布日期:2001-09-27
【生效日期】2001-09-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責任制
(內政發(2001)109號)
(內政發(2001)109號)
隨著國際貿易的擴大和我國、我區經濟的發展以及人民民眾生活水平的提高,畜產品的質量、衛生標準和安全性越來越成為其市場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之一。特別是加入WTO之後,生產過程將受到公開、透明的監督。為加強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明確責任,保護和促進畜牧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14號)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責任制。
一、責任目標
(一)認真做好防疫工作。豬、牛、羊、家禽發病死亡率分別控制在規定標準以下;重點動物疫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撲殺率要達到100%;重點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密度及發病率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有效控制和及時撲滅高致病性禽流感,不使疫情擴散。
(二)認真做好檢疫工作。動物及動物產品產地檢疫率達到90%以上;屠宰檢疫率達到100%;上市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持證率達到100%;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抽檢合格率分別達到規定標準以上。確保我區畜產品無公害、無污染的聲譽,嚴防發生安全事故。
(三)健全工作機制,加強基礎建設。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診斷、監測、檢疫設施,實驗室儀器設備,通訊、交通和辦案工具達到國家規定要求。
二、主要工作職責
(一)各級政府的領導職責
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領導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領導責任人。其職責是:
1.統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組織制定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制定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2.負責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足額到位。
3.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負責發布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及時撲滅疫情。
4.加強動物防疫、檢疫、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
5.組織有關部門做好邊境地區的防疫工作,有效防止國外疫病傳入。
(二)畜牧業部門的組織實施職責
1.各級畜牧業部門一把手為第一實施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實施責任人,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計畫、規劃、方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組織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
2.各級獸醫工作站站長是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的直接工作責任人,具體負責實施防制計畫,培訓技術人員,普查動物疫情,掌握疫情動態,實施撲滅或控制疫情的方案或預案;組織供應疫苗、消毒藥品等所需物資;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疫點的建議;負責按有關規定報告疫情。
自治區、盟市獸醫站負責建立緊急防疫和撲滅疫情的物資儲備;評估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提報資金使用計畫;對盟市、旗縣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業務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檢查。
旗縣、蘇木鄉鎮獸醫站負責組織業務技術人員實行分片包乾責任制,責任到人,按技術規範完成免疫注射、疫情普查;及時發現報告疫情,具體實施撲滅疫情。蘇木鄉鎮獸醫站要建立動物防疫台帳,養畜戶建立戶卡,實行防疫記載制度。
3.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負責查驗運載動物及畜產品車輛的有關憑證,並實施消毒。
4.動物疫情測報站和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負責轄區內及周邊地區動物、野生動物疫病的調查、監測,分析疫情發展趨勢,及時報告監測情況,提出疫情防範處理建議。
5.各級獸藥、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畜產品安全衛生問題的發生;各級獸藥監察所、飼料監察所負責畜產品藥物殘留和飼料中有害物質殘留檢測,並提出防範處理建議。
6.各級獸醫衛生監督檢驗所負責轄區內動物疫病控制和畜產品安全工作的監督,查處動物防疫違法案件並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財政部門負責重點動物疫病控制和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所需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使用。
交通、工商、監察、糾風等部門負責公路設站檢疫消毒、市場檢疫等工作的協調配合與監督檢查,工商部門根據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受威脅區內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並查處販賣病、死動物的不法商販。
公安、武警部門負責維護疫區封鎖、強制免疫、強制撲殺過程中的社會秩序,協助作好疫區封鎖、病畜撲殺工作。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出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並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部隊、經貿、林業、農業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本系統企業搞好調運動物及其產品的報檢報驗工作,做好本系統發現疫情的報告、緊急處理工作。
(四)動物飼養者的責任
農村牧區和企業、機關、團體、部隊、農牧場等一切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制定的防疫計畫,及時配合獸醫技術人員完成各項防疫檢疫工作,接受監督檢查,交納防疫費用。發生疫情時,主動報告疫情,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儘快控制、撲滅疫情。
三、責任追究
發生疫情、事故後應及時追究當地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根據發生範圍、工作情況、危害程度可向上追究一至二級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各級政府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由於責任人領導不力,重視不夠,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工作,落實所需經費,造成較大疫情發生或疫情擴散、連續不斷發生疫情、發生重大食品中毒案件或因獸藥、飼料市場混亂給農牧民造成較大損失的;
發生疫情後,沒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疫點在一個月內沒有撥除的。
以上視情節對第一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給予全旗、全盟、全區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畜牧業部門及其責任人的責任追究
未能及時組織防疫注射或免疫密度未達到要求標準,不進行疫情普查和監測,發現疫情不及時,不報告,導致疫情蔓延,造成較大損失或給撲滅工作帶來極大困難的;
疫情發生後,不按規定時限報告疫情或拖延報告時間,沒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或未按技術規範操作,使疫情得不到及時控制和撲滅,造成擴散蔓延的;
各級獸藥、飼料行政管理部門對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貫徹不力,造成獸藥、飼料添加劑市場混亂,偽劣產品得不到及時清除整頓,給畜牧業和農牧民帶來較大損失的;
公路動物防疫檢查消毒站履行職責不力,造成疫情傳入擴散的;
動物疫情測報站、邊境動物疫情監測站履行職責不力,未及時發現疫情隱患,造成疫情發生流行的;
動物防疫監督檢驗所履行職責不力,造成轄區內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工作拖延、不按操作規範操作,疫情得不到及時控制撲滅,造成經濟損失的。
以上視情節輕重,給予第一責任人及有關責任人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技術人員要取消獸醫從業資格。
(三)有關部門的責任追究
有關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不力,致使疫情發生、擴散,或給疫情控制撲滅帶來嚴重困難,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追究有關部門或責任人的相關連帶責任。
(四)動物飼養及經營者的責任追究
動物飼養者拒絕防疫,應批評教育;拒絕防疫而又發生疫情的或發生疫情不及時報告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應當無償撲殺,一般不予補貼,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違反防疫法規的要依法追究責任;販運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引發疫情的要予以經濟處罰或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責任目標的考核
各級政府和畜牧業部門要逐級對轄區內責任制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除平時加強督促外,每年春秋兩次對轄區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進行考核,年底對考核優勝、無疫情、無事故的盟市、旗縣、蘇木鄉鎮進行表彰,對未完成任務和疫情多、事故多的通報批評。同時,實行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與各有關責任人年度政績、業績考核、評優評先掛鈎,以促進責任制的落實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