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國土資源局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國土資源局是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克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資質和人員資格認定職責交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克州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克州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研究提出克州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克州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克州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地方性法規和克州人民政府規章草案;監督檢查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指導克州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地質勘查、測繪與地質遺蹟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各縣(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報自治區、克州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克州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擬訂實施克州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機制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開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克州人民政府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土地徵用補償費的聽證、發放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克州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承擔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實施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克州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及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克州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克州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克州重大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克州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對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防治地質災害;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全州地質環境監測站、網的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認定具有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生物化石及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並實施保護。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克州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自治區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決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負責克州國土資源信息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承擔局網站建設及其維護,承擔克州國土資源信息的對外發布。
(十四)負責全州土地、礦產交易管理、測繪管理工作;承辦克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