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台錢

光台錢 唐五代凡帶憲銜兼官者給御史台的損納之資。凡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刺史、縣令,諸道幕府參佐及諸司帶憲街者皆需納錢於御史台,禮錢納畢,方付告身,兼御史大夫納三十千、兼中丞納二十千、兼侍御史納八千三百、兼殿中侍御史納十一千三百、兼監察御史納十三千三百。後唐莊宗同光二年(924)各減其半,後周世宗顯德五年(958)又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