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質產品獎勵條例

優質產品獎勵條例是國家經委1979年6月30日頒發。共6部分14條。1981年2月18日又發布了“補充規定”。上述檔案規定: 榮獲國家質量獎的優質產品,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 適用可靠,用戶滿意,暢銷國內外市場,享有好的聲譽;(2) 各項質量指標高於現行各級技術標準的規定,達到或接近國際間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或具有獨特風格及優美傳統的特色;(3) 在國內同類產品質量競賽評比中,取得最佳成績;(4) 已定型批量生產,質量持續穩定上升。

同時應具備其他條件還有: 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命名的優質產品,企業具備保證生產優質產品的必要條件,以及有註冊商標、檢驗證明檔案、用戶評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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