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

《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是江蘇省在1979年9月3日發布的一部為鼓勵促進省內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79-09-03
  • 生效日期:1979-09-03
  • 發布單位:81003
公告,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條件,第三章 評審,第四章 獎勵,第五章 標記,第六章 附則,

公告

【發布單位】810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9-09-03
【生效日期】1979-09-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蘇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印發
《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的通知
(一九七九年九月三日)
現將省經委擬定的《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希望貫徹執行。為搞好今年全省優質產品評選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評選優質產品,是鼓勵工業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生產優質產品,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重要措施,是“質量月”活動的一項主要內容。各地區、各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本著寧缺勿濫的原則,認真做好評選工作。
二、成立江蘇省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由省經委、計委、建委、科委、國防工辦、農辦、財辦、標準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關主管局負責同志組成,負責優質產品的評選審定工作。
三、各地區選送參加評選的產品,必須按評選辦法規定的條件,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按照《江蘇省優質產品申請書》(由省經委另發)規定的格式,認真填寫,嚴禁弄虛作假。手續不完備,不能參加評選。
各部門、各企業要通過優質產品評選工作,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創造名牌產品,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在工交戰線造成一個生產優質品光榮的風尚。
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表彰先進,鼓勵我省工業企業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努力生產更多的優質產品,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以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滿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及外貿出口的需要,特頒發江蘇省優質產品評選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我省正式批量生產的工業產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各項條件,均可申請參加評選。被評選為優質產品者,授予優質產品證書。
第三條優質產品每年評選、審定一次。優質產品證書由省經濟委員會統一頒發。

第二章 條件

第四條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方能榮獲優質產品稱號。
1.設計先進,工藝合理,適用可靠,用戶滿意,暢銷市場,享有好的聲譽。
2.各項質量指標高於現行各級技術標準的規定,達到或接近國外同類產品的先進水平,在國內同類產品質量評比中,取得優異成績,或具有獨特風格、傳統特色的產品。
3.已定型批量生產,質量持續穩定上升,實際證明,質量穩定在兩年以上。
4.產品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質量鑑定書;企業有健全的質量檢驗制度,並已嚴格貫徹執行。

第三章 評審

第五條申請省優質產品證書的產品,須先由生產企業提出,經地、市經委會同標準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推薦,省主管局評選鑑定,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報,省優質產品評審委員會批准。
第六條優質產品的評比、審批,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從嚴要求、寧缺勿濫的原則,嚴禁弄虛作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四章 獎勵

第七條省優質產品證書在每年國家質量獎評選後,“質量月”期間,由省經濟委員會統一頒發。
第八條評選省優質產品,頒發優質產品證書,是為了獎勵質量確實優良的產品,鼓勵生產優質產品的一項政策和重要措施,必須採取嚴肅認真的態度,除省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外,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不再對任何產品頒發任何形式的優質產品獎(包括獎章、獎牌、獎盃、證書、獎狀、標記等)。
第九條被評為省優質產品,凡是使用商標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授予地方著名商標(名牌)證書。
第十條對獲得優質產品證書的產品,實行優質優價,優先供應原材料、燃料、電力的政策。

第五章 標記

第十一條榮獲優質產品證書的產品,企業可在該產品、包裝、說明書或合格證上使用優質產品標記(優質產品標記另發)。
第十二條凡獲得優質產品證書的產品生產企業,要積極採取措施,保證產品質量的穩定提高。如發現質量下降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優質產品標記,並及時向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主管部門提出報告,向省經委備案;同時採取有效措施,待產品達到原有質量水平後,企業可報經地、市經委同意,向省經委申請恢復使用優質產品標記。
第十三條各級標準化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有責任經常監督檢查獲得省優質產品證書的產品質量情況。如發現質量下降,報經省標準化管理部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有權責令該企業停止使用優質產品標記,並限期恢復原有的質量水平。如在規定期限內質量仍達不到原有水平,可建議省經委撤銷其優質產品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省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頒發優質產品證書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列專款解決。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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