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優秀新產品評選獎勵辦法

《青島市優秀新產品評選獎勵辦法》是青島市人民政府1991年9月7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1-09-07
【生效日期】1991-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優秀新產品評選獎勵辦法
(1991年9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新產品,是指民用工業產品(包括新材料、新設備)中採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製生產,或在結構、材質、工藝某一方面比老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的產品。用進口元器件、零部件組裝的國內尚未生產的產品及單純改變花色、外觀、包裝的產品,均不在此範圍。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營、集體企業均可按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評選優秀新產品。
第四條設立青島市優秀新產品評審委員會,負責本市優秀新產品的評選獎勵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經委),負責優秀新產品評選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優秀新產品每年評選一次,具體評選時間由市評審委員會確定。
第六條優秀新產品,按以下條件分為一、二、三等:
一等: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重大突破,項目主要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經濟效益顯著,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已批量生產,在市場上暢銷,深受用戶歡迎。
二等: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一定創新,項目屬國內首創或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好,套用前景廣闊,已批量生產,在市場上適銷,用戶反映好。
三等:在設計、製造技術上有重大改進,項目屬省內首次研製,經濟效益較好,套用前景較廣,已批量生產,市場銷售和用戶反映均比較好。
第七條評價青島市優秀新產品的技術水平以鑑定(驗收)證書為準;經濟效益以開發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證明為準(如有創匯額,以外貿單位出具的證明為準);社會效益以用戶報告為準。
第八條企業申報青島市優秀新產品,須填寫《青島市優秀新產品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附有關材料,按產品歸口,分別報一輕、二輕、紡織、機械、電子、化工、建材、橡膠、絲綢、醫藥等十個部門,參加由其組織的行業評比:
(一)中央、省駐青企業,其《申報表》及有關材料,按產品歸口直接報有關部門;
(二)本市各局(公司)所屬的企業,應先將《申報表》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由其提出推薦意見後,按產品歸口報有關部門;
(三)各市(縣級)、區所屬企業、鄉鎮企業應將《申報表》及有關材料報當地經(計)委,由其提出推薦意見後,按產品歸口報有關部門。
鄉鎮企業在向當地經(計)委報送有關材料的同時,抄報市鄉鎮企業局。
第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收齊材料後,應組織對申報產品進行評議,提出行業評比意見,一式兩份連同有關材料一併報市優秀新產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收齊有關材料後,應按評選標準逐項評議,並廣泛徵求消費者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寫出初評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中選產品,由市評審委員會發布公報,向企業頒發優秀新產品證書,並按以下標準予以獎勵:
一等獎:獎金五千元;
二等獎:獎金三千元;
三等獎:獎金一千元。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二條青島市優秀新產品的獎金,應按照多勞多得的原則,全部用於獎勵在開發新產品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對主要研製人員,其獎金的分配額不得低於項目所得獎金的70%;對其他科研人員,也要根據其貢獻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條獲得青島市優秀新產品一等獎或兩次獲得二等獎的首位研製人員,均可晉升一級工資。其工資從廠長的3%獎勵工資中列支。
第十四條青島市優秀新產品主要研製人員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提級、評定職稱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發現獲獎者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等行為,經查明屬實,由評審委員會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取消有晉升和提級,並按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批評或處分。
第十六條中選的優秀新產品以此榮譽作商品廣告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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