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請求權

償還請求權又稱“追索權權”。票據不獲付款、不獲承兌(只限匯票)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時,持票人向其前手(所有背書人以及發票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款項的一種票據權利。只有在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遭拒絕後(拒絕付款、拒絕承兌),持票人才能行使追索權。否則此權不能行使。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請求其前手(被追索人)償付款額並得到滿足後,其追索權便轉移給被追索人,由他作為持票人再向其前手追索。如此可以一直追索到票據上的最後債務人,即發票人為止。發票人再無前手,追索即告結束,發票人償還票據款額後,整個票據關係即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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