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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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儋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 所屬地區:儋州市
儋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事中事後監管制度
(一)對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的監督檢查
工信主管部門實行屬地管理的行政執法職權,市級部門主要負責查處轄區內重大違法行為、對轄區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為切實做好監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行使屬地管理事項職權即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活動)的工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本制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活動,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2.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是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情況,包括:
(1)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2)行政執法依據的合法性;
(3)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4)行政執法程式的規範性;
(5)行政執法案卷質量情況;
(6)行政執法監督制度建立情況;
(7)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有關情況;
(8)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自查、互查、抽查、重點評查、書面檢查、現場核查等方式進行,或者以上幾種方式結合進行。
4.監督檢查程式
(1)我市工信主管部門根據上級機關部署或者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所轄區域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2)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有權調閱有關行政執法案卷和檔案材料、實施現場檢查。受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阻撓或者拒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執行監督檢查的部門應對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查單位整改糾正,受查單位應當報告整改糾正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調查、處理。
(4)市工信局根據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或者根據人大、政協、司法機關等部門的建議,對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組織調查,調查結果應及時反饋有關申訴、檢舉、控告、建議單位或者個人。
5.監督檢查措施
我市工信主管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信廳可以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1)行政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2)行政執法程式違法或者不當的;
(3)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
(4)行政執法依據不合法的;
(5)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其他應當糾正的違法行為。
建議糾正或者撤銷前款所列情形,應當製作《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被檢查的單位名稱;
(2)認定的事實和理由;
(3)處理的決定和依據;
(4)執行處理決定的方式和期限;
(5)執行檢查的部門名稱和做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日期,並加蓋印章。
接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單位,應在限定期限內按要求做出糾正,並書面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部門報告執行結果。被檢查的單位對《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部門申請複查。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決定)書》的部門應當自接到複查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複查決定。對複查後做出的決定,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執行。
6.監督檢查處理
工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依法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和義務不予履行的;
(2)未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行為,或適用程式不當的;
(3)沒有法定依據而隨意實施行政行為的;
(4)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委託許可權實施行政行為的;
(5)行政裁量權行使不當,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
(6)違法要求當事人履行義務的;
(7)泄露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8)阻礙行政相對人行使申訴、聽證、複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
(9)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違法事實認定錯誤,被人民法院、複議機關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10)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或者錯誤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複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行為的決定、命令的;
(11)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尚不構成犯罪的;
(12)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為。
對被確認為行政執法過錯的責任人,根據過錯行為的性質、情節、後果等情況,作出相應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暫停行政執法活動;取消執法資格,收繳行政執法證件;給予行政處分;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等。
需要追究黨紀處分的,由紀檢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對行政審批事項受委託機關的監督檢查
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省工信廳已將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全部或部分委託各市縣工信主管部門行使。為加強對受委託部門行使審批職權的監督,制定以下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受市工信局(下稱委託機關)委託行使行政審批職權的內設機構、相關業務對口部門(下稱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2.監督檢查內容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構實施行政審批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
(1)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是否超過委託範圍、許可權;
(2)實施行政審批時是否在法定依據之外增設其他條件;
(3)實施行政審批的工作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資格條件;
(4)是否按照規定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材料;
(5)有無違反規定條件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
(6)實施行政審批的程式是否合法;
(7)變更、延續、撤回、撤銷和註銷行政審批的行為是否合法;
(8)是否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
(9)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10)是否履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職責;
(11)建立和執行實施行政審批工作制度的情況;
(12)依法應當監督的其他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委託機構對受委託機構實施行政審批監督的方式主要有:
(1)聽取實施行政審批情況匯報,與有關人員面談詢問;
(2)查閱有關檔案材料,對行政審批案卷進行評查;
(3)對實施行政審批的聽證、招標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
(4)走訪相關單位,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
(5)對行政審批實施情況進行專項調查、定期檢查和綜合檢查;
(6)對受理的行政審批投訴、舉報案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4.監督檢查程式
(1)委託機關制定並印發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監督檢查對象、內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項;
(2)受委託機構按照監督檢查方案要求進行自查並準備好相關材料;
(3)委託機關按照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的監督方式,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檢查工作,對受委託機構進行調查和檢查時,應當委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
(4)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委託機關應對監督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通報受委託機構,受委託機構應當報告整改情況;
(5)委託機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情形,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5.監督檢查措施
(1)明確監督檢查職責
委託機構的有關業務機構對委託的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審批實施中的違法或不當行為,並給予業務指導。
委託機關的監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委託的行政審批活動進行紀律監督和效能監察,處理有關的投訴、舉報。
(2)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受委託機構對應當舉行聽證的委託事項作出的行政審批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書面決定、聽證筆錄複印件等材料一併報送委託機關備案。
受委託機關應當結合本制度規定的監督檢查內容建立自檢制度,對受委託實施行政審批情況進行定期(每年不少於一次)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委託機關。
受委託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統計制度要求,對委託事項實施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和適時評價,並向委託機關報告。
(3)提出監督檢查意見
委託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託機關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改正、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確認違法或者依法撤銷的糾錯措施,並可給予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採取相應補救措施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依據職權確認違法或者予以撤銷的,應當製作《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6.監督檢查處理
(1)委託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受委託機構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依據職權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或者責令受委託機關自行撤銷。但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利害關係人依法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委託機關應當進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2)受委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追究受委託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3)因受委託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產生國家賠償的,委託機關履行賠償責任後,向受委託機關及該責任人追償。
(4)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或者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追究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①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③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④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審批的;
⑤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⑥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對行政許可審批的監督檢查
為規範行政許可審批(以下統稱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監管,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結合工信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1.監督檢查對象
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
2.監督檢查內容
主要是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是否符合準予行政許可時所確定的條件、標準、範圍、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義務。
3.監督檢查方式
可以採取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形式。通過核查有關材料可以達到監督管理目的的,應當以書面核查方式進行。
對下列場所和事項依法需要實地檢查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1)需要實地檢查的生產經營場所;
(2)需要抽樣檢查、檢測的產品、設備、設施等;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實地檢查的其他場所和事項。
4.監督檢查程式
對被許可人實施實地檢查,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海南省行政執法證》,並交付實地檢查通知書。現場監督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依法進行抽樣檢查、檢測的,其抽樣檢查、檢測的結果應當記錄在案,並將結果反饋給被許可人,並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被許可人對抽樣檢查、檢測的結果提出異議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複查。
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並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被許可人;需要由被許可人在記錄上籤字的,交由被許可人確認後簽字。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通過網站等適當形式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對依法不予公開的記錄應當說明理由。
5.監督檢查措施
(1)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內部責任制度
廳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部門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及時發現和處理違法或不當行為。
廳監察部門對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察,負責處理有關投訴。
廳法規部門依法對行政許可的辦理過程進行監督,負責處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複議案件和行政訴訟案件。
(2)建立監督檢查制度
建立健全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落實受理或處理的責任人員。行政機關應當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對個人或組織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登記,並及時核查,依法作出處理。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要求對受理登記查閱的,應當允許查閱。
6.監督檢查處理
(1)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被許可人有違法情形的,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
(2)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但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利害關係人依法請求撤銷行政許可的,委託機關應當進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銷的,應當說明理由。
(3)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4)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或者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①有徇私舞弊、瀆職失職行為的;
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設卡、刁難管理相對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的;
③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給國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④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實施行政審批的;
⑤對投訴、舉報違法實施行政審批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打擊報復的;
⑥有其他違法行為,經督促不予改正的。
(四)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
為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為,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制定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制度。
1.主要內容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並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並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後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並處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2.有關措施
(1)市工信局對工信系統規範行政處罰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並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2)市工信局在省公布的標準規範內,結合本地實際,細化、量化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具體標準,並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使用省工信廳對同一行政處罰行為制定的裁量標準。
(3)工信主管部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制度的同時,建立健全公開信息、說明理由等程式規定和執法投訴、案卷評查、教育培訓、案例指導等配套制度。
(五)工業和信息產業市重點項目建設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儋州市工業和信息產業重點項目。
2.監督檢查內容
重點項目推進情況。
3.監督檢查方式
實施周跟蹤、月碰頭、季簡報工作制度。
4.監督檢查程式
赴重點項目現場進行協調推進。
5.監督檢查措施
每周與企業進行溝通協調,按月梳理項目進展及存在問題,每季度印發工作簡報,分析影響項目進
度的主客觀因素,提出工作建議。
6.監督檢查處理
對各項目的信息報送和跟蹤服務工作進行綜合考核,並在全省範圍內予以通報表彰或批評。
(六)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已認定的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
2.監督檢查內容
(1)認定的符合性。主要對企業(項目)及產品(工藝)是否符合認定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2)認定的規範性。主要是對企業是否依規定申報,受理、審查是否符合實際情況及認定相關要求進行監督檢查。
(3)認定的執行情況。主要是對認定產品(工藝)與實際生產情況是否一致,以及落實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方式
根據認定管理辦法及相關要求,採取書面材料審查、實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
4.監督檢查措施
(1)定期抽查,二年一次,與認定證書有效期相銜接。
(2)不定期抽查,重點抽查涉及廢渣摻量要求,以及上級部署、投訴舉報的認定項目。
5.監督檢查程式
(1)企業報送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落實優惠政策情況。
(2)組織對認定項目進行現場查看。
(3)聽取情況介紹。
(4)反饋檢查情況。通報檢查結果,對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提出建議意見。
(5)做出檢查處理。
6.監督檢查處理
對違規行為,分別按如下情況進行處置:
(1)對弄虛作假,騙取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取消享受優惠政策的資格,收回認定證書,三年內不得再申報認定。對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依照有關規定追繳稅款並給予處罰。
(2)年檢、抽查達不到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在規定期限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達不到認定條件的,撤銷其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資格。
(3)對偽造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者,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七)對用能單位的節能監察
1.監督檢查對象
用能單位
2.監督檢查內容
(1)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淘汰制度執行情況;
(2)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產品及設備能效標準執行情況;
(3)節能目標責任制等相關措施建立及落實情況;
(4)能源計量、能源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5)開展能源審計、編制內部節能規劃、落實節能措施和完成節能目標情況;
(6)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7)能源管理崗位設定及備案情況;
(8)能源管理負責人接受節能培訓情況;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3.監督檢查方式
節能監察採取書面監察和現場監察的方式。
4.監督檢查措施
節能監察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察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進入被監察單位的工作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2)要求被監察單位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資料,並進行查閱、複印或者抄錄;
(3)根據需要對被監察單位有關產品、設備、工藝流程進行檢測以及拍照、攝像、錄音;
(4)要求被監察單位就監察事項所涉及的問題限期作出書面答覆;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5.監督檢查程式
(1)採取書面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監察通知要求如實報送書面和電子材料。
(2)採取現場監察,節能監察機構應當提前7日將監察的依據、內容、時間和要求,書面通知被監察單位,但辦理案件和處理舉報、投訴以及以抽查方式實施的節能監察除外。
(3)現場監察應當由2名以上節能監察人員進行。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製作現場監察筆錄。
被監察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應當在現場監察筆錄上籤字或者蓋章;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節能監察人員應當在監察筆錄中註明。
(4)被監察單位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檔案、樣品等。不得阻礙節能監察,不得隱瞞事實,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相關資料。
(5)實施節能監察需檢測的,由節能監察機構委託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被監察單位進行節能檢測。被監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檢測機構應當依法檢測,並對檢測結論承擔責任。委託檢測不得向被監察單位收取檢測費用。
6.監督檢查處理
被監察單位有用能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的,由節能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1)有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行為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被監察單位限期整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直接予以處罰的除外;
(2)有其他不合理用能行為,但尚未違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下達節能監察建議書,建議被監察單位採取措施進行改進。
(3)被監察單位有用能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或者處理的,節能監察機構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或者處理。
(4)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在節能監察結束後15日內將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節能監察建議書送達被監察單位。
(5)被監察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報送節能監察機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被監察單位整改情況的核查。
(6)被監察單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整改期限的,被監察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實施節能監察的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節能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
(八)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監察
1.監督檢查對象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2.監督檢查內容
(1)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未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包括節能登記審查)或者未能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包括未能通過節能登記審查)的項目;
(2)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
(3)在項目節能登記中弄虛作假,項目能源消耗量與項目節能審查申請表內容嚴重不符的;
(4)項目在通過節能審查之日後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
(5)由於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節能技術方案等變化使得項目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增加20%及以上的。
3.監督檢查方式
監督檢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4監督檢查措施
(1)進行定期檢查,一般一年一次。
(2)進行不定期檢查,根據上級工作部署、投訴舉報及領導指示等實際需要組織檢查,通常採用抽查、暗查等方式。
5.監督檢查程式
項目監督檢查要先行制定科學的檢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式進行:
(1)選擇檢查對象;
(2)下發通知;
(3)聽取介紹;
(4)查閱台帳;
(5)實地勘察;
(6)面談詢問;
(7)情況匯總;
(8)反饋意見,通報檢查結果,對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提出建議意見。
6.監督檢查處理
對違法違規行為,分別對相對人進行以下處置:
(1)依法不予審批、核准、備案;
(2)依法撤銷審批、核准、備案檔案;
(3)是依法責令停止建設;
(4)依法納入不良信用記錄;
(5)對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項目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信息化工程審批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使用財政性資金(限市本級財政撥付)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的信息化工程。
2.監督檢查內容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
(2)項目建設規模、內容和標準執行情況,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控制情況,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制、工程監理制執行情況,跟蹤監測建設項目的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
(3)參建單位的履職情況。
(4)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5)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內容。
3.監督檢查方式
招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專項檢查;可研(概算)變更監管;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4.監督檢查措施
審核備案招標檔案;檢查項目投資、進度、質量安全等實施情況;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對部分項目實施績效評價。
5.監督檢查程式
(1)審核備案招標檔案。按照規定,招標人應在招標前將招標檔案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備案。
(2)日常檢查。確定項目名單,組織檢查小組,通過聽取情況介紹、實地查驗、調查取證等方式,檢查項目項目進度是否按照計畫推進,資金使用情況是否合理,提出並反饋檢查意見。
(3)竣工驗收。項目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項目審批部門成立驗收專家組,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驗資料、現場查看、專家質詢等方式對竣工情況進行審查,出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4)績效評價。確定項目名單,成立專家團隊,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驗資料、現場查看、專家質詢等方式,對抽查項目的項目管理、系統產出、套用成效等方面進行評價,並現場評分。
6.監督檢查處理
(1)在招標檔案備案中發現標書編制違法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的,提出修改意見,責令整改。
(2)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通報相關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處罰。
(3)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在《驗收意見書》中提出整改意見;對違反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決定。
(4)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項目單位申請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信息化工程的重要依據。對未實現批覆的建設目標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或暫停其他項目的立項審批。
(十三)信息化工程招投標活動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使用財政性資金(限市本級財政撥付)的信息化工程招標人、契約中標人。
2.監督檢查內容
按規定選用資格審查方式、評標辦法;雙方按簽訂契約的約定,履行雙方權利和責任。
3.監督檢查方式
審核備案,項目公告,專項檢查,竣工驗收。
4.監督檢查措施
實施招標檔案審核備案;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組織開展契約履約情況檢查活動;竣工驗收;接受投訴和舉報。
5.監督檢查程式
(1)按照規定,建設單位在招標前應當將招標檔案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招標檔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按照批覆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的,應當及時改正,並重新保送備案。
(2)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並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檔案、競爭性談判檔案、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3)組織開展契約履約情況檢查活動,檢查契約雙方契約履約情況。
(4)竣工驗收。檢查項目承建單位是否完成契約內容。
6.監督檢查處理
(1)對投訴舉報展開調查,在招投標監管中如發現問題,提出處理意見,責令招標人按照招投標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整改,並按照《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對相應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2)對契約履約情況檢查和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整改,並按《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對責任方進行處罰。
(十)信息化標準執行情況監管
1.監督檢查對象
使用財政性資金(限市本級財政撥付)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運行維護的信息化工程。
2.監督檢查內容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關於信息化標準的落實情況。
(2)項目實施過程中信息化標準的落實情況。
3.監督檢查方式
專家審核
4.監督檢查措施
(1)可研評審;
(2)標書審核備案;
(3)項目驗收。
5.監督檢查程式
通過組織專家審核,檢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項目建設方案是否按照相關信息化標準進行編制;標書是否落實信息化標準;項目是否按照相關信息化標準實施。
6.監督檢查處理
在可研評審、標書審核備案和項目驗收中,對不落實信息化標準的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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