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起草的。

2021年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於2021年8月2日 前反饋市場監管總局。

基本介紹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執法主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價格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為,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管轄】 價格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價格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國家價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由其上級價格監督管理部門決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低價傾銷】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的,不屬於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第五條【價格歧視】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價格串通】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哄抬價格】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或所囤積貨值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經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通過強制搭售、高額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費用等方式,推動商品或服務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單位散布虛假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依法應當由其他主管機關查處的,價格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依法處罰的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第八條【價格欺詐】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構成價格欺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抬級抬價、壓級壓價】 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銷售、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違法行為發生期間銷售額 1%以上 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註:全文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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