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管理體制

價格管理體制是國家管理價格的基本原則、方法,價格管理機構的設定、職責許可權的劃分及價格管理手段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的總稱。它是價格得以實現的組織保障,也是價格監督的運行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管理體制
  • 因素:基本原則、方法,價格
  • 定義:管理手段和監督檢查等制度的總稱
  • 分類:經濟
類型,內容,改革歷程,

類型

價格管理體制的類型取決於某一個國家經濟體制的類型,概括起來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集中統一型的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價格管理體制實行於高度集中統一的集權型經濟管理體制的國家。我國1978年以前就屬於這種類型。其特點是價格管理以行政管理方法為主,價格管理權集中於中央,國家直接規定和調整各種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它的優點是有利於保持價格的基本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其缺點是生產經營者沒有定價權,不利於發揮價格的巨觀調控作用,整體經濟機制的運行缺乏生氣和活力,是一種比較僵化的價格管理體制。
(二)分散型的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類型的價格管理體制實行於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其特點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由市場主體協商議定,除少數商品的價格由國家進行一定的干預外,絕大部分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由生產經營者自主確定。國家對價格管理主要採取經濟和法律手段實行間接調控。這種價格管理體制的優點是價格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直接受價值規律的支配,由市場供求關係自發調節,有利於充分發揮價格的槓桿作用,有利於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其缺點是價格變動幅度過大,不利於國家的巨觀調控,也容易造成社會勞動的浪費,給經濟帶來極大的損失。
(三)混合型價格管理體制
這種類型的價格管理體制介於集中統一型和分散型價格管理體制之間。其特點是多種價格形式並存,既有政府的統一定價,又有經營者自行確定的價格;在管理方法上,實行直接管理和間接調控相結合的方法,並採取多樣化的價格管理手段。這種管理體制既保證了國家巨觀調控措施的貫徹執行,又能充分發揮價格的槓桿作用,它克服了上述兩種價格管理體制的弊端。同時又發揚了它們的優點。我國《價格法》中所規定的我國目前的價格管理體制就屬於這種類型。

內容

(一)價格管理形式結構
這是價格管理體制的核心內容所謂價格管理形式,是指在價格形成過程中的市場機制和行政機制的地位、作用和相互關係的類型。從大的方面來說,價格形式可分為兩類:一是市場自由形成價格,即由市場力量通過市場競爭自由決定和調節的價格,又稱市場調節價;二是政府行政管制的價格,即由政府行政力量決定的價格。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國家巨觀調控下的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對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只對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價格管制。具體的價格管理形式有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定價。它是指按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主體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政府定價具有明顯的強制性,經營者和消費者均必須嚴格執行,不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變動。
2.政府指導價。它是指按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一種具有雙重定價主體的價格形式。政府通過制定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達到控制價格水平的目的,經營者可以在政府規定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內靈活地制定調整價格。這是目前政府實施間接價格管制中較為常用的一種價格管理形式。
3.市場調節價。它是指由經營者(根據《價格法》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商品或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市場調節價的核心是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價格管理機構的設定和許可權劃分
政府對價格的管理是通過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價格管理機構來實施的,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在機構的設定和許可權的劃分上有所不同。
過去,為了適應計畫經濟體制的要求,我國在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都設立了專門的價格管理機構,即各級政府的物價局,並在許多業務主管部門,如中央有關部委、地方有關廳局,也設立了部門性價格管理機構。經過多次政.府機構改革後,目前全國價格管理機構的設定情況不一,國家發展改革委主管全國的價格工作。省與省之間,同一省內省、市、縣(市、區)三級之間價格管理機構設定均不盡相同。如有的單獨設定物價局作為政府組成部門;有的物價局完全並人發展改革部門,由發展改革部門直接對外行使價格管理職能;也有的物價局並人發展改革部門,成為發展改革部門管理的二級機構,但又保持相對獨立等。但從改革趨勢看,隨著政府管理價格範圍的縮小,價格管理機構的設定體系也應相應調整。不論政府價格管理機構如何設定,其主要趨向為:一是適應政府價格職能的變化,突出政府對價格總水平的巨觀調控和市場價格秩序的監督檢查權;二是要根據各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價格管理許可權。從總體上看,隨著價格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對價格直接控制的範圍要大大減小,而中央和地方在政府實施價格管制的範圍內要以商品和服務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和巨觀調控中的地位作為劃分管理許可權的基本標準。凡是關係到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具有全國性意義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由中央實施管理。例如,航空、鐵路、電力、港口、石油及其製品、郵電通信、軍工產品等。地方政府實施管理的主要是城市公用事業、公益事業和少量地方性商品和服務。各級政府價格管理許可權的劃分是通過制定《定價目錄》來具體劃分和實施的。《定價目錄》是政府制定價格的法定依據,它規定了定價範圍、定價內容、定價部門和定價形式等。現行《定價目錄》具體有《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兩類。《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訂、修訂,並報國務院批准。《地方定價目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執行。
(三)政府制定、調整、監督和調控價格的主要制度
政府管理價格的制度主要有: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責任制、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成本監審制度、價格監測制度、價格調節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明碼標價制度、集體審價制度、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等。

改革歷程

(一)我國原有價格管理體制的特點與弊端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實行了一種與高度集權的計畫管理體制相適應的集中統一的價格管理體制,這種價格管理體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價格的決策權和制定權集中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僅制定全國的價格管理方針、政策和管理原則,而且直接制定和調整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價格及服務收費標準,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定價權很少,縣級人民政府和商品生產者及經營者幾乎無定價權。
2.價格管理形式單一,主要是國家定價形式。我國原有的價格管理體制,雖然也曾存在浮動價格和市場自由價格,但所占比重很小,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期間,隨著集市貿易的取消,基本上不存在自由價格,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由國家直接制定,而且很少進行調整。
3.價格管理採用直接方式,以行政手段為主。國家對價格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憑藉行政權力,對價格實行直接管理。很少按價值規律,運用經濟槓桿,對價格實行間接調控。
我國原有的價格管理體制,雖然對穩定物價、安定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它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本身存在許多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不利於增強企業的活力。企業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直接承擔者,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技術進步的主導力量,是國民經濟的細胞。社會主義經濟有無活力取決於企業有元活力,因此增強企業活力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也是價格管理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但要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就必須使企業享有定價權,而原有的管理體制,不承認企業是獨立的法人,不允許企業有定價權,這樣就使企業無法利用價格積極參與市場競爭,也就相應地失去了活力。
2.不利於充分發揮價格槓桿對巨觀經濟的調節作用。在舊的價格管理體制下國家把數以萬計的商品納入到計畫價格的軌道,由國家統一制定和調整,當市場供求狀況發生變化或勞動生產率變化時,計畫價格往往不能調整,從而使價格無法發揮其槓桿作用,更無法對國民經濟進行調節。
(二)價格管理體制改革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我國開始有計畫地進行價格體制改革。其歷程大體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年至1984年)。這一階段價格改革的特點是調放結合,以調為主,即提高農副產品的價格,開放小商品的品種範圍。經過這一階段的價格改革,推進了我國價格結構的調整,使價格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得到了較好的發揮。
第二階段(1985年至1988年)。這一階段價格改革由調放結合、以調為主轉為以放為主。即除糧食、食用植物油的契約定購部分及棉花、烤菸、糖料等少數幾種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農產品價格由國家制定外,絕大部分農產品價格放開,並放開了少數工業消費品價格。在這一階段,由於巨觀經濟總量失衡,通貨膨脹有所加劇,導致價格總水平上漲。
第三階段(1989年至1991年)。價格改革進入以治理整頓為主的深化改革階段。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出發,在加強對價格總水平控制的同時,以遏制通貨膨脹為中心,放寬了價格調整的部分,這一階段我國已形成了以市場調節為主、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為輔的價格結構形式。
第四階段(1992年以後)。價格改革進入以建立健全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價格管理體制新階段。這一階段不僅形成了國家定價、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三種價格形式,而且確定了直接管理和間接調控相結合的價格管理方式,還加強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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