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
與其他調控機制一樣,價格調控機制也離不開一定的組織結構,—定的調控手段和一定的動力系統。當組織結構、調控手段、動力系統確定之後,價袼‘調控機制也必然通過一定的調控方式在經濟運行過程中反映出來。所謂價格調控的組織結構是指影響價格形成的各個主體和它們之間的構成狀況,和其他調控機制所不同的是,在價格調控機制中,除了國家指令價外,不僅巨觀組織(如國家物價管理機構),而且微觀組織(如企業)都是價格形成和變動的主體。所謂價格調控機制的調控手段主要是指影響價格形成和變動的各種經濟參數,如商品儲備、稅率、利率、消費政策等。撇開指令價格。引起價格波動的動力大致來自於巨觀與微觀兩方。從巨觀角度看,主要是社會安定或社會利益,從微觀角度看,主要是市場活動主體的物質利益。在受控的市場機制中,價格是在社會利益和各個市場主體的物質利益的共同推動下發揮自己的功能的。價格調控機制的傳導方式主要是指價格形成或作用於經濟活動的通道,如以行政通道為內容的傳導方式和以市場通道為主的傳導方式。
機制
形成
傳統價格調控機制主要是指價格形成、價格調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計畫為其特徵的價格調控機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隨著高度集中國民經濟管理體制的建立而形成的。
解放初期,由於長攤戰亂的破一。傳統價格調控機制的形成.傳統價格調控機制主要是指價格形成、價格調控都以高腰集中管理、指令性計畫為其特徵的價格調控機制,它是在五十年代中期隨著高度集中國民經濟管理體制的建立而形成的。解放初期,由於長攤戰亂的破壞和國民黨腐敗統治的歷史淵源,我國的價格狀況極其混亂,既有封建官僚賣辦為主體的壟斷價格,也有小商品經濟的自由競爭價格,甚至含有前商品經濟時代的以物易物的實物價格形式。在市場活動中,各經濟主體的價格行為紊亂,缺乏最基本的組織規範,物價失控現象非常嚴重,價格暴漲暴跌,極大地影響了生產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當時的環境巾,急需整肅市場行為,對價格實施有效的控制。經濟運行中對於價格調控的這種客觀需要,恰巧形成了與蘇聯模式為基準的集中管理體制對接的契機。因此,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我們就開始採取了一些行政手段控制的辦法。這種辦法,在生產資料儲備制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隨著國家掌握國民經濟總體命脈的大業的完成,日益定型為一種較為強硬的價格管理辦法。價格形成計畫化,價格形成主體單一化(只有國家才能定價)、價格功能簡單化(為計畫服務、成為計畫綜合平衡的核算工具)。
按時間序列劃分,首先納入集中管理範疇的主要是一些生產資料以及少數戰略物資,如煤、電、石油、糧食等,隨著所有制改革的進展,對於已經改造為全民所有制乃至少數集體所有制的行業產品,包括紡織、輕工、食品等的價格管理權也逐步收歸國家,到五十年代中後期,即“一·五”結束前後,全社會絕大部分商品的價格已由國家集中管理,約占全社會商品量的96%,其餘的少數三類小商品仍由市場機制調控。由此,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價格管理體制,形成了以直接調控為其要義的價格調控機制,在以後二十多年中起著主宰經濟活動的作用,扮演著經濟活動舞台上的大“主角”。
特徵
五十年代以來,傳統體制下的價格調控機制儘管幾經演變,但直到一九七八年以前均無實質性的變化,只有價格直接管理範圍和品種多少的一些微觀變化。因此,僵化和缺乏市場彈性一直是傳統型價格調控機制的基本特徵,這個特·征在價格調控機制的各個構成要素中表現為:
1.價格形成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商品生產者與消費者,組織結構呈現出微觀經濟主體缺位的畸形狀態。按照行政隸屬關係與經濟地域的劃分,我國傳統的商品價格形成是依據“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的,隨著行政級別的變化,商品按其在國計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分屬於不同級別的物價管理機構定價並實行管理,但不管這種級別如何變化,也不論這種物價管理在行政範圍內如何取權收權,國家作為價格形成主體這一本質特徵始終沒有改變,因而始終沒有擺脫價格調控機制的僵化狀態。
2.價格形成過程不是各個利益主體的意志和行為(即利益推動)的結果,而是行政命令的產物。傳統體制下,由於整個國民經濟運行受計畫的約束,價格也僅作為一種統計核算工具,為計畫決策提供服務。人們過多的強調各個利益主體的利益一致性,而不承認或者不重視經濟主體的利益差冊與利益要求,忽略了在商品經濟時代對經濟發展起著至關重要作用的利益誘導功能,在極力否認商品貨幣關係的思想觀念的支配下,根本不依據價值規律的要求,供求變化的狀況而定價,因而在價格調控的決策中,拋棄了經濟效率的追求,始終把“社會的安定”,物價的固定不變作為定價和價格管理的價值偏好,根據這種價值偏好來確定一定時期,一定品種的商品價格。當然,其中也有一些完全受制於客觀經濟頸境和歷史的緣由而不得已的價格行為,如對於工農產品價格剪刀差的處理。但是,不管國家依據怎樣的原理,憑藉怎樣的手段進行價格決策,始終無法全面準確客觀地兼顧價格形成所涉及的各個經濟活動主休門的利益要求與利益差別,各個利益主體也始終是處於一種“包子打狗'的狀態,即無選擇的接受國家定價。
3.價格既不在市場中形成,也不是通過市場傳導給生產者和消費者,而是以行政渠道與生產者和消費者見面,帶有濃重的強制性。傳統價格調控機制由於組織結構的單一化,利益主體的模糊,決定了傳導方式的單向性,即由國家將價格信號傳遞給生產者與消費餚的縱向傳導方式。傳統體制下,國民經濟的每一項經濟決策的出台,都是由經濟運行的操縱看國家及其所授權的各種職能機構以“紅頭字”檔案的方式逐級下達的,直至生產者(經營者),進而產生各種經濟行為,對於價格來說,按照各級物價主管部門管理許可權的不同,各種商品的價格決定源於各級主管部門的'紅頭宇”檔案,並按行政管理許可權逐級下達,直至生產者,經營者與消費者,至於橫向的傳導是不需要的,甚至於價格信號的反饋也丟失了任何實質性的意義。
4.價格體系處於凝固狀態,各種差比價關係大都呈紊亂狀態,扭曲的價格結構也勢所必然。傳統體制下,價格組織結構的單一化,使得國家在整個價格決定的大舞台中唱“獨角戲”,加之人們受客觀經濟社會文化環境的制約,因而客觀條件限制了國家不可能根據經濟發展變化的趨勢和供求關係的變動適時對全社會上百萬種商品的價格作出合乎價值規律運動的反映,及時對各種商品的比價關係進行調整,難怪乎傳統價格體系長期處於超穩固狀態。
功能作用
高度集中統一的價格管理體制是以否認商品經濟規律,否認價格的市場特性為其前提的,在這種價格管理體制下,我們不難發現傳統型價格調控機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始終—以國家控制定價,進而控制物價變動和物價總水平為其軸心,其結果是價格的功能或被扭曲,或幾近丟失。這點我們可以從傳統型價格調控機制的實際功能作用中具體看到。透過我國過去二十多年的社會主義經濟運行的實際狀況,我們可以看到傳統型價格調控機制的功能作用的“廬山”真面目:
第一,傳統價格調控機制在穩定物價水平方面的作用較大。傳統價格調控機制中的價格形成主體具有單一化結構,國家成為價格決定的主要支配者,而作為商品賣者(企業)與買者(消費者)卻居於次要的地位,只能被動地接受囤家定價,不可能參與價格的形成。一般來說,國家;除了特殊情況提高部分商品價格外,通常不存在計畫市場範圍內誘發物價上漲的直接動因,實際上,在我國普遍存在著供應短缺的條件下,這種物價上漲的直接動因被人為地壓制丁。一方面,相當多的企業(主要是原材料、基礎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接受企業虧損的現實,而另一方面又有相當多的企業坐享其成,可以不費“吹灰之力”便可獲得較多的利潤,只是國家以“抽肥補瘦”的形式掩蓋了這種由於價格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盈虧現象。也正因為如此,我國建國初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夕的近三十年只調整過幾次部分產品的價格,相當多的商品價格是長期不變。據統計,從建國初的1950年到1978年,我國社會零售物價總水平只上漲了35.9%,年均不到1.3%,很顯然,從國家物價部門和其他部門的統計報表上看,物價總水平是平穩的,人們因此而養成了物價穩定就好的習慣心理,這給以後的價格改革不同程度地帶來了一些困難和阻力。但是,不能不看到,在國家統計報喪物價總水平穩定的表象下,隱藏著非公開的價格波動,這些非公開的價格波動是以“黑市”的存在為其背景的,即使是在價格管制十分嚴格,大割資本主義尾巴,打擊集市貿易活動之中,農村廣大集鎮上的“黑市,仍然按照它慣有的秉性活躍著,農副產品(包括一級、二級農副產品)在甜黑市”上都可以找到它受市場供求影響而變化的脫離價格管制的價格波動的蹤跡。一邊是物價呈超穩定狀態,一邊是物價的紛繁波動,這一事實充分說瞬傳統價格調控機制的物價的穩定是很有限度的,價格的直接控制不可能覆蓋經濟運行中的全部商品。
第二,傳統價格調控機制使價格長期地嚴重地脫離其價值,不僅影響了生產者的積極性,而且使不合理的經濟結構穩定下來,資源配置缺乏準確的信號引導。由於組織結構的單一與動力系統的不健全,傳統調控機制中的價格受國家行政命令的束縛而處於凝固狀態,在稅穩定物價,就是穩定人民生活”的思想影響下,價格的合理調整變得很遙遠。但是,在經濟活動中,由於生產條件在不斷變化,各種商品生產的勞動生產率也在發生相應的變化,因而商品的價值總是處於不斷變動的過程之中,作為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的價格,也應隨著商品價值的變動而變動,這樣商品價格的提高和降低,應該成為巨觀管理過程中經常的活動內容,如前所述,由於國家行政機關人員無法也無力對全社會的商品價值變動作出準確的評判,檢測,因而很難按商品價值的變動來調整商品的價格,於是,偏離價值的商品價格便大量地存在於經濟運行之中,與國家自覺利用價格促進經濟發展,保障供給的初衷相悖。
在價格偏離價值的情況下,國民經濟投入產出分析缺少嚴格統一的質量標準。資源配置因缺乏價格信號的引導而變得方向不明確,只能按照經驗和主觀意志毫無根據地分配人力、物力和財力於各種產品的生產。在傳統體制下,國家投資是固定資產形成的主渠道,也是改變資源配置格局的唯一途徑。儘管在國家投資中長官意志起主要作用,但投入產出效益的分析對其也能產生實際的影響,這樣價格以及由此而得出的國民經濟各種價值指標的真實與否便成為評判各種項目可行性的標準之一,顯然,傳統體制下的相當一部分價格沒有或沒有完全達到真實反映價值的程度,因此,更放大了各項投資政策發生偏差的可能性,不合理的經濟結構不僅沒有通過新增投資,重組資源配置結構而得以改善,反而繼續存在下來,長線產品不能得到抑止,短線產品的生產得不到應有的發展,其結果是導致經濟結構沿著不合理的方向越走越遠,以至產業結構的演變上出現農業、輕工業等落後於重工業的違反產業結構演變規律的現象。
第三,傳統價格調控機制使價格牽動資源流向方面的功能受阻。價格的固定性,不僅沒有反映商品價值的變化,而且也沒有反映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隨著生產的發展,文化水平的提高、社會的進步,生產、消費結構總會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商品供求關係的變化,影響商品價格的變動,資源(資金、勞動力等)配置結構與流向也相應隨價格信號而變化。一般來說,某一商品價格的上升會吸引各項資源流入該商品生產領域,使資源呈向心狀流動,而價格的降低則會導致各項資源流出,使資源皇離心狀沉動。由於傳統體制下價格的固定性,使整個資源配置呈現凝固狀荔價格無力發揮出這方面功能。
手段
l.價格調控機制的著力點
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小,價格調控機制的落腳點應該放在對各價格行為主體的決策方式的調控上,而不是價格的決定上。一般說來,商品經濟發展討價格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商品供求總最與結構上的均衡是否符合經濟運行的規則,價格調控機制的功能發揮則依據於;汀場商品供應與需求的變化和物價總水平的升降。因此,汁格調控機制的著力點應主要集中在對市場商品供求灼調控與物階總水平的調控上,進而影響價格行為主體的價格決策。
物價總水平的調控。當大部分商品的價格放入市場,完個受市場調節後,物價總水乎的波動在所難免。這是因為隨著市場環境的改變,各種商品的生產條件會發生這樣或那樣的變化,對商品生產者來說,則會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使商品生產的成本升高或降低,各種市場力量相互較量的結果,總是一部分商品的價格趨於上漲,而另一部分商品的價格趨於下降,這種價格波動恰恰是價格趨於價值的過程!因此,價格水平的波動是商品經濟運行的必然結果。如果說由價格結構變動所引起的物價總水平的波動是正常的話,那末,由通貨增加而引起的物價總水平的大幅度上升則就反常了。對於價格的巨觀調控來說,並不是要阻止任何形式的價格波動,而是要防止或糾正物價總水平因通貨增加而產生的波動。從這一點說來,物價總水平的調控應成為巨觀調控的苜要著力點。
商品供求狀況的調控。如前所述,一方面商品供求的狀況決定著價格的高低。另一方面,價格的升降又影響著商品的供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各個市場活動主體的價格行為、像是受供求關係影響的。價格的高低會隨供求狀況的改變而改變,因此,在商品活動中,國家可以不直接控制各個市場活動主體的價格行為,只需要調整他們的價格行為賴以發生作用的環境就可以影響他們的價格行為進而引導價格的變化方向和變化幅度。因此,通過調節商品的供給與需求的均衡關係,制約商品生產者與經營者的價格行為,是價格調控機制的又一著力點。
2.調控物價總水平和商品供求的主要手段
既然,物價總水平和商品供求狀況已成為社會主義商,鑽;經濟中價格巨觀調控的著力點,那么,我們順理成章需要深入討論的便是調控物價總水平和商品供求狀況的主要手段。根據我們所要追求的價格管理體制所給出的內外部條件,在·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中對物價總水平和商品供求狀況起作用的手段既有經濟的,又有法律的和行政的,這些手段主要包括:貨幣流通量的收縮,商品物資的吞吐,成本法、價格管理條例,折舊比率的限定,最高最低限價,國家定價,稅率調整,匯率調整,收入分配政策等等。
貨幣流通量的收縮。物價總水平是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函式,在市場關係中,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的大小總是相互對立和比較而存在的。在這裡,有效需求的大小直接取決於流通中貨幣流量的多少,流通中貨幣量過多是造成需求膨脹和物價總水乎上漲的直接根據,因此,控制貨幣流通量就等於控制了需求水平,收縮貨幣量,就等於收縮了社會有效需求,而有效需求的收縮意味著物價總水平上漲的動力源已經喪失。這樣,就可以使物價總水平維持在一個適當的幅度內,促使物價波動的走向向有利於實現經濟均衡發展的方向轉化。
商品物資的吞吐。貨幣量的收縮從總水平的角度調控著物價的波動,而商品物資的吞吐則從結構方面調控物價的波動。當其市場上某種商品(如糧食)出現暫時的供過於求的情況時,為了保護生產者利益,使該種商品的生產不致萎縮,國家可以通過商品物資的存儲,及時吸收市場上的過剩商品,以於整體經濟發展較為有利的價格維持該種商品的供求均衡,而一旦市場上出現商品短缺,又將存儲物資投放市場,以調劑供求,維持物價的基本穩定,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商品吞吐,在這裡起著平抑物價,維繫局部均衡的作用。
稅率、稅目的調整。在我回的稅收體制中,流轉環節的稅收是價格的直接構成要素,眥,對這部分稅目及其稅率的調整,可以促使價格在其他構成要素不變的情況下發生變化。當我們為了實現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需要限制某種產品的發展時,國家可以採取提高該種產晶的稅率而增大其成本,使市場價格上升,而限制消費反過來限制生產。這裡價格上升是稅收調整影響的結果,而不是市場力最白髮作用的產物。
匯率的調控。匯率作為國際間商品,資金變動的函式,對一國與他國的社會商品的流通量、資金的進出量起直接的調控作用。這種作用會通過進出口商品與國內商品的比較而影響國內市場上的商品的價格,尤其對開放程度很高的岡家來說,這種影響更大。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國內經濟與國際經濟的交往將日益頻繁,這種變化將在匯率與國內商品價格的相互關係上表現出來。因此,通過匯率的調控來影響國內商品物價的波動就顯得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利用匯率來調控國內市場商品價格的能力還很低,在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的過程中,應慎重使用匯率這一調控手段。
最低、最高限價和國家定價。主要採取改變市場環境的辦法調控物價總水平和商品供求狀況的辦法引導物價的波動並不排斥國家通過最低最高限價和國家直接定價的辦法控制物價的總水平和其結構變動。這種直接或半直接的調價方式在某些情況下也是非常有效的。這不僅僅在於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運行中尚存在著少部分由國家直接經營的企業,而且經濟運行中常常會出現許多難以預料的特殊情況。當某種商品出現暫時的供過於求或供不應求,而社會對這些商品的價格波動幅度過大又難以承受時,就可以採取最低或最高限價的方法,使價格保持在社會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經濟活動中通貨膨脹已經大到使經濟運行難以為繼,整個國民經濟面臨崩潰的絕境時,國家甚至採取凍結物價的辦法也是需要的。
價格管理條例和法規。為了保證企業價格行為的合理化,國家可以頒布各種價格管理條例和法規,依靠法律的強:制性手段,干預企業的價格形成。一九八七年頒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是我國價格形成規範化、法制化的第一步,在我國價格管理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