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
我國《價格法》規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價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計畫和改革方案,經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價格法規草案;負責全國的價格管理和綜合平衡工作;依法規定商品和服務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指導、監督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價格工作;檢查、處理違反價格法的行為;協調處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價格爭議;建立全國價格信息網路,開展價格信息服務工作;履行國務院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
我國《價格法》規定,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價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監督本系統、本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依照價格管理許可權依法規定商品和服務的作價原則和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組織、監督本系統、本行業執行規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指導本系統、本行業價格工作,檢查、處理違反價格法的行為,對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提供有關的資料,提出價格調整方案等。
(三)地方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的職責
我國《價格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按照價格管理許可權,依法規定商品和服務的作價原則、作價辦法;制定、調整分管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檢查、處理價格違法行為。
(四)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我國《價格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以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監督本系統、本行業貫徹執行國家的價格法規和政策;組織、監督本系統、本行業實施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指導、協調本系統、本行業的價格工作;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