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綱

僧官名。《西遊記》第十一回:“ 太宗 喜道:‘果然舉之不錯,誠為有德行有禪心的和尚。朕賜你左僧綱,右僧綱,天下大闡都僧綱之職。’”

出處,釋義,

出處

sēng gāng 僧綱(僧綱)
《清史稿·食貨志一》:“寺觀僧道,令僧綱、道紀按季冊報。”
清會典·禮部十一·祠祭清吏司》“凡僧官道官皆注於籍”原註:“直省僧官,府曰僧綱,州曰僧正。”參見“ 僧錄司 ”。

釋義

(一)指僧尼之綱維。又作僧官。為便於寺院管理,由政府任命,司掌統領全國僧尼以護持教法之職官,稱為僧官。即檢校僧尼有無犯戒、失職等情事,並監督諸寺院事務之官職。於印度僧團中除上座及維那外,據經律所載,寺中尚有直日(摩訶僧只律卷三十四)、直月(摩訶僧祇律卷三十四)、直歲(大比丘三千威儀卷下)、寺主(雜阿含經卷十九、中阿含卷五十一阿濕貝經)等僧職。其中維那、寺主、上座,即所謂寺之三綱(釋氏要覽卷三、大宋僧史略卷中等);三綱各有職司許可權,維那綱維僧事,寺主總理寺務,而上座一職則多由德高望重者充任,並無官職之制;僧尼之非法行為則基於律藏之規定,由僧團行自治式之處決。然我國僧尼多受政府保護,自治之制式微,遂有僧官之制。我國僧官制始於魏晉南北朝時代,其後歷朝皆因襲其制,惟僧官之職位名稱隨朝代之遞嬗而迭有變更。至明、清之際,所設立之府級僧官機構稱為僧綱司,州級稱為僧正司,縣級稱為僧會司。據清會典禮部祠祭清吏司載,凡僧官、道官皆註記於籍冊。
韓國及日本亦仿效設定僧綱,掌管有關僧尼之一般事項。韓國僧官制始於新羅真興王十一年(550),其時設大書省一人,由安臧法師任之。於日本,僧綱亦稱僧官,其制始於推古天皇三十二年(624),乃仿我國僧官制所設。如設立僧正、僧都、律師等職,合稱三綱。又分大、小、正、權。至後世成為有名無實,表示僧侶身分之稱號遂流於形式化,現今諸宗亦作為表示僧階(僧侶之身分)之用。又僧綱之事務所,稱為僧綱所或綱所。其出仕者,稱為綱所之眾。綱所所設之職有法務(司掌諸寺之法事或僧尼度緣之事,通常由僧正兼任,有總、正、權之別)、威儀師(取締僧尼之威儀)與從儀師(威儀師之補位)等。(參閱‘僧官’5731)
(二)又作僧位。為日本佛教特有之制度。依僧人之智德、年臘,以敘任階位。然因時代而異。(參閱‘僧位’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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