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的履行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

債的履行原則是當事人在履行債務時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在這些基本準則中,有的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例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等;有的是專屬於債的履行的原則,例如適當履行原則、協助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等。對於基本原則,此處不贅。

適當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經濟合理原則,情事變更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全面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債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債務的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繫。

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債務,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債的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一般認為,協作履行原則含有如下內容:
(一)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應適當受領給付;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時常要求債權人創造必要的條件,提供方便;
(三)因故不 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積極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否則還要就 擴大的損失自負其責;
(四)發生糾紛時,各自應主動承擔責任,不得推諉。
協作履行原則並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

經濟合理原則

經濟合理原則要求履行債時,講求經濟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在履行債中貫徹經濟合理原則,表現在許多方面,如債務人選擇最經濟合理的運輸方式,選擇履行期、選擇設備等體現經濟合理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是契約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致使契約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持契約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允許變更或解除契約的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一)須有情事變更的事實。所謂情事,泛指作為契約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契約訂立時的供求關係。這裡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
(二)情事變更鬚髮生在契約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
(三)須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四) 須情事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
(五)須情事變更使履行原契約顯失公平。
情事變更原則的效力:
(一)變更契約。
(二)解除契約
情事變更原則是否適用於具體案件,由法官決定。
情事變更不同於商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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