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履行

特別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契約履行的基本原則之一。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契約所規定的標的履行,而不得任意變更契約標的,或者以給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代替契約履行。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承擔財產責任的方法來代替實際履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作為契約標的物的特定物滅失,實際履行已不可能;因債務人的遲延,實際履行已無意義;法律規定債不履行時只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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