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契約履行的基本原則之一。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契約所規定的標的履行,而不得任意變更契約標的,或者以給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代替契約履行。只有在特定的情況下,才允許以承擔財產責任的方法來代替實際履行。這些特定情況包括:作為契約標的物的特定物滅失,實際履行已不可能;因債務人的遲延,實際履行已無意義;法律規定債不履行時只負賠償損失的責任等情況。
特別履行又稱“實際履行”。契約履行的基本原則之一。契約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契約所規定的標的履行,而不得任意變更契約標的,或者以給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代替契約履行...
履行地點,是指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受領給付的地點。根據契約股行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必須在履行地點為履行方為適當,才發生消滅契約的效力。...
履行受領人原則上為債權人,但有時基於特別的事由,債權人的受領權可受到限制,典型的有:(1) 債權人的債權經強制執行,禁止向債權人為履行的;(2)債權人受破產...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履行契約義務的人或接受義務履行的人不是契約當事人,而是契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契約中有約定,第三人就可以成為...
《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行職責管理辦法》,為有效發揮職工董事在董事會中的作用,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