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發行基準

債券發行基準是為保證債券的安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公司和業務辦理行制訂了一些債券發行標準,只有達到這些標準,才有資格成為證券發行者。

日本設立債券發行基準的主要內容:(1)純資產額為100億日元以上的公司,必須達到下列標準,才能用公募方式發行債券:純資產倍率(利潤積累超過資本金的倍數)為1.2以上;自有資本比率為10%以上;使用資本營業利潤率為5%以上;償還倍率(利潤超過利息的倍數)為1以上;近三期分紅率合計在6%以上,而且上期分紅率為8%以上。(2)純資產額為60億日元以上100億日元以下的公司,必須達到下列標準,才可以用公募方式發行債券:純資產倍率為1.5倍以上;自有資本比率為12%以上;使用資本營業利潤率為6%以上;償還倍率為1.2以上;近三期分紅率均在8%以上,而且上期分紅率在10%以上。上述兩項基準是針對已發行過債券的企業而言,如企業首次發行債券,除上述標準外,還應達到下列標準。(3)發行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於該公司的自有資本淨值。無抵押公司債的發行總額,不得超過公司自有資本淨值的1/2。(4)企業最近三年的營業年度納稅後平均淨利,未達到將要發行債券應支付年利總金額的15%時,不得發行債券。(5)已發行過債券的企業,如有違約或遲延支付利息行為者,不得再發行無抵押債券。上述標準的設立,保護了投資者的利益,但也限制了一些目前資本額少、收益不多但有發展前途的企業的籌資活動。近年來,一些國家的債券發行基準有緩和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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