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査推理

偵査推理,是指根據偵査中獲得信息和偵查工作中的經驗推斷未知案情。是認識未知案情的重要方法。常用的有:(1)偵査回溯推理。根據案件的結果,推斷形成結果的原因及形成過程。有助於判明案件的因果聯繫。(2)偵査類比推理。根據兩個以上案件某些方面有相同點,推斷其他方面也有相同點。多用於併案偵査。類比時要以同類案件的本質特徵為依據,共同點應有一定數量。其結論具有偶然性。(3)偵査演繹推理。根據某類案件所具有的共同特點推斷該類案件中每一案件必然具有這種共同點。可用於對案件情況作出正確判斷,為偵査指出明確方向。(4)偵査歸納推理。根據個別案件的特點推導出同類案件共同點。有助於獲得對同類案件的規律性知識。

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查權。
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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